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创始人
2025-09-03 06: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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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价款及迟延支付本息合计49,260,783.32元人民币;补贴奖励1,693,980.00元人民币。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3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致效趣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致趣”)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及诉讼材料: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致趣”)及黄亮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要求公司及上海致趣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迟延支付本息合计49,260,783.32元人民币及补贴奖励1,693,980.00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5民初24126号],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亮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5 民初24126 号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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