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在公众号转载中《槐荫法官说法|电动车和摩托车相撞,谁赔谁?怎么赔?这个结果应该能让骑摩托车的驾驶提高警惕!》这篇文章时,木林的脑海中突然冒出来了一个问题: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上,无论怎么变,最终还是要回到对法律法规中所明确的法条文字的认读和理解上。
对于这个问题,木林反思一下自己,发现近期自己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知识时,浮躁的毛病出现了,很是耐不住性子,毛糙而不求甚解,看起来好像知识点知道的很多,那个点都能说上几句,但如果要针对一个具体的问题要能够真正的说到点子上、要害上、精准上的话,水平还是欠缺,原因在于只顾了向外寻求对专家学者观点论述的学习,反而忽略了法律应用中最基本的东西,那就是对具体法条规定的熟悉掌握程度不够。
这亦让木林想到了禅宗对人生认知境界总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这三句话。
这三句话,木林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类法律法规方面,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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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时,“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的原因在于我们身处山外,看到的只是山水的外在表象,是远观,不懂山的连绵包容与水的孕育灵秀,不懂大自然的这种神奇造华,眼里看到的只是干巴巴的字面法律条文,是一个个熟悉的字所连接的知道但却不甚明了终极含义的话。
这个时候,就只会死搬硬套,属于死记硬背法条的范畴。
是驴拉磨,只会原地打转转。
在当下,木林应该还是在“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的状态,原因在于通过这几年的扩展学习,已经从山外走进到了山里的丛林之下、溪水之旁,甚至于偶尔还登临到几个小山顶,是寻隐者不遇,只言身在此山中,云深却不知处的状态;是峰回路转,很容易走到断头路边,是溪水潺潺向低流,途经处可能是普通人无法克服的悬崖绝路;亦是林幽花香,昆兽多样;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进山的目的不是归隐不出,是来享受山水之乐,是在识山之后再能出山。如果不能掌握一些常识和规律,很容易迷失方向,很可能就走不出这座山。
此阶段,处在被一树一叶、一草一花、一石一溪所障目的迷茫混沌状态下,处在对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翠绿追寻之中,是一个寻记灵气和见识的阶段,更多的是荆棘之苦,滑跌之罪,跋涉之累,以及偶尔出现的一些小惊喜和小快乐。
像我这类没有向导的野游莽撞是不行的,唯有寻找实务专家和高人在前面留下的路标痕迹指点迷津,望着天空的北极星循迹而行,设法跨越并走出眼前这座山峰。
这,应该就是所谓的破障!
佛法中的彼岸和此岸到底有多远?看破时,一念可达;未看破时,终生难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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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走出山水之后再来看山水的话,看到的可能并不只有山水的外形,是季节光线转换下的神奇变换,是不见人但闻人语响的意境,是山外有山一山更比一山高连绵不绝到远方的磅礴气势,是兼有雾气缭绕其内的灵秀和对万物的包容,是一种“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的不同观感!
也就是达到那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情理解法条,案结事了人心暖,定分止争化干戈”的大道至简境界,让问题解决的干净利落,合法合理合情。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了那个事故,如果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来解决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与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话,法律不支非机动车方赔机动车方的损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69条也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至于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会支持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的追偿,财产损害通常是不赔,至于人身损害好像还没有定论,那只是各地法官自己个人的理解,从而导致各地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