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6,840,981.78元(暂计)。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2,411.76万元。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0704民初5432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腾”)
被告二:莫业文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此后,被告一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协商一致,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借款期限展期,同时被告二承诺对被告一所欠本金部分的49%承担连带责任。《还款协议》签署后,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续没有再支付任何款项。截至目前,被告一尚欠原告本金22,924,240元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1,863,200元。还款期限届满前及届满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面谈、函件等方式向被告一、被告二催促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基于此,原告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924,24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1,863,200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2,023,541.78元(以22,924,2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为2,023,541.78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债务的49%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一至四项暂计为26,840,981.78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披露标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深圳联腾诉讼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2,411.76万元。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0704民初5432号】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