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王祥龙
8月2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绵阳安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安州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情侣间的经济纠纷,成功化解了双方因恋爱期间转账产生的矛盾。
据介绍,小布与小顾曾是一对甜蜜的情侣。交往期间,小布多次向小顾转账,金额从1000元到10000元不等,且每次转账均备注“自愿赠与”。后两人分手,小布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顾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转账20万元。
小布认为,这些转账基于结婚目的而产生,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已经分手,结婚条件无法成就,小顾应当返还。而小顾则坚持这些转账系“自愿赠与”,属于小布自愿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不应当返还。
记者从法官处了解到,20万元转账里,既有分手后不需返还的普通赠与,也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经调解,双方明晰了赠与的区别,小顾自愿返还小布7万元。
法官介绍,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日常消费支出或特殊节日转账(如七夕、情人节、生日等)、特殊含义转账(如520、888、1314等),通常认定为普通赠与,分手后不需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需量力而行,不要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对于大额转账,需明确资金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爱情美好,易让人陷入其中,需保持一定理性。法律对“恋爱脑”的保护也是有限度的,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情感表达和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