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8月26日消息(记者 杨净毓)“《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是为引绰济辽工程‘量身定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彭雅丽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说。
为满足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特殊需求,《条例》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一些制度和措施,其创新和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工程输水干线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
《条例》规定引绰济辽工程输水干线建立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负责协调上下游、跨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协调解决输水干线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重大事项。
这是首次将在重大引调水工程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将为加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维护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建立工程供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
《条例》建立了基本水费保护制度,规定受水区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供用水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水费,其中基本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结算时扣缴。
三是创新工程供水水量调度机制。
《条例》坚持统筹水源地与受水区用水需求,协调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用水功能,建立工程供水水量调度机制,规定受水地区兴安盟行政公署、通辽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引绰济辽工程年度可调水量,向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年度用水需求计划。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兴安盟、通辽市年度用水需求计划,在优先保障水源地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制订引绰济辽工程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