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金额:汇银木业本次收到的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县法院”)送达的三份《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三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1,257.65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15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772.42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3.27%;已披露涉诉事项累计7项(含本次涉诉事项),详情可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涉案金额合计为6,227.65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5.48%。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9个银行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2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5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将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鉴于债务尚在核查中,同时部分债权人可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汇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尚有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存在不断增加的可能性。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唐县法院送达的(2025)冀0627民初3547号、(2025)冀0627民初3550号、(2025)冀0627民初3552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系因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原告刘建柱、刘玉梅、李春育将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诉至唐县法院,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1,257.65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1、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547号案件
原告:刘建柱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
第三人:管英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于2025年3月23日,被告崔会军从原告处借款800,000元用于被告汇银木业经营周转,原告通过陈俊乔账户向被告崔会军指定账户(户名:王会景,账号62155804090056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提供了该笔借款。同日被告崔会军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同时约定利息为每日1,600元,在2025年4月8日前归还,到期未还,出借方有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二人具有同等还款责任,被告王兰存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经多次催要,2025年5月24日,被告崔会军通过第三人告知原告已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96,000元。剩余本金50万元至今未还。被告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汇银木业董事、股东,第三人管英杰为被告汇银木业监事,原告认为,三被告均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2、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550号案件
原告:刘玉梅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管英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
(2)判今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于2024年5月16日,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用于被告汇银木业经营周转,同日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约定月息一分五厘,利息月付,借款期限为一年,2025年5月16日到期归还。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号提供借款(第一笔350万元于2024年5月6日通过邢台市宇飞扬商贸有限公司转入被告指定的户名为王会景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558040900563****;第二笔150万元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原告个人账户转入被告指定的上述王会景账户)。
2025年5月16日上述借条到期后,被告崔会军、王兰存仅支付了借期内利息,未偿还本金,被告崔会军、王兰存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延期一年至2026年5月16日,但自2025年6月起,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且现已联系不上。被告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汇银木业董事、股东,第三人管英杰为被告汇银木业监事。原告认为,三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且公开资料显示三被告面临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极有可能丧失偿债能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3、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552号案件
原告:李春育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8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7,076,498元;
(2)截至2025年8月20日止,尚欠利息人民币317,879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月息1%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三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次将借款转至被告指定账户,分别约定月息1.5分或1.2分,期间被告将未给付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共计7,076,498元,原告多次催要,但三被告至今未偿还。
三、公司目前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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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6-12项涉及金额为《民事裁定书》中的财产保全金额,实际诉讼本金以后续收到立案文书等为准。
经汇银木业2025年8月22日查核,因上述涉诉案件,汇银木业剩余尚未被冻结的1个银行账户(详情可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7日和2025年8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和《关于控股子公司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重新被唐县法院冻结,目前汇银木业9个银行账户均被法院冻结。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因借款产生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