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懂事划了车,凭什么让我全额赔偿!”
“新车被划,维修费用就得你来承担!”
日前,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某小区居民刘某与宋某因车辆划伤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两人选择报警。派出所调查事实经过后,将该纠纷移交给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坑梓派出所调解室。
新车被意外划伤,邻里关系剑拔弩张
近日,刘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出门,却发现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新车左前车门,多了一道明显的划痕。看着刚提不久的爱车“破相”,刘某又心疼又气愤。
小区监控画面显示,划痕是同小区居民宋某6岁的儿子造成的 ——孩子骑着儿童自行车在车位附近玩耍时,自行车把手不慎剐蹭到车门。刘某联系宋某,提出让对方承担1000多元的车辆维修费用。
宋某认为孩子年纪小,纯属无心之失,1000多元的赔偿金额过高,不愿全额支付。刘某坚持,自己新车受损的赔偿金额应由监护人承担,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升级。
情理法交融促调解,化解矛盾有温度
坑梓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对情绪激动的刘某、宋某进行安抚,待二人情绪稍有平复后,提出采用“背靠背”的沟通方式,分别与刘某、宋某深入交流。
在与刘某沟通时,调解员对其新车被划的情绪表示理解,支持刘某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建议刘某要考虑邻里情谊,希望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调解员疏导,刘某的情绪逐渐缓和,表示愿意静下心来商讨后续解决方案。
面对宋某,调解员则向其明确责任边界,告知宋某根据法律规定,六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意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宋某作为监护人,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这次纠纷调解,也可以让孩子意识到“做错事要承担后果”。
待双方情绪基本平复后,调解员进行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宋某的孩子今年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某作为监护人,即便其孩子非故意对刘某的车辆造成侵害,也需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强调,家长对孩子的监护不仅是日常看护,更要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诚恳致歉解嫌隙,互谅互让显担当
厘清权责后,调解员诚恳劝说宋某,主动承担责任,不仅能化解当前矛盾,还能给孩子树立一个“诚信有担当”的榜样。维修费用是基于实际损失产生,宋某应该在合理范围内积极承担。
“宋某的孩子确实是无心造成其新车受损。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日后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您在赔偿金额上适当让步,既显气度,也利于邻里和睦。”调解员对宋某婉言相劝。
在调解员疏导下,宋某认识到自身监护责任缺失,诚恳地向刘某道歉,表示是自己没看管好孩子,以后一定会加强教育,避免再出现这种情况。
刘某被宋某的致歉和调解员的专业打动表示,孩子确实是无心的,自己也理解为人父母的心情,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刘某自愿降低赔偿诉求,宋某承担部分车辆维修费用,二人当场握手言和。
文/图: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何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