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所职业中等学校的班主任老师,马某某通过微信小号多次给班上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发送不雅信息,后学生向该校女生工作部老师反映,老师报警。警方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马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公布本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认为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给多名女学生发不雅信息
警方认定其行为构成猥亵,决定行拘15日
案发时,马某某是陕西旬阳市某职业中等学校的一名老师,汪某某、华某某、张某某三名女生均未满18周岁,系该校学生。
判决文书披露,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马某某以其担任班主任的身份,先后让本班学生汪某某、华某某、张某某分别添加其微信小号,然后多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这三名学生发送“约你开房洗澡”“包养你”等内容,并以“给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发送酒店位置等引诱学生,提出与学生发生性行为。
后有学生向学校女生工作部老师反映了该情况,学校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由女生工作部老师向警方报案。
经过调查询问,警方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其身为人民教师,理应为人师表,做道德模范,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学生发送欲发生性行为的信息,给学生造成心理恐慌。其行为有悖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亵未成年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4年7月10日,旬阳市公安局对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警方认为,马某某身为人民教师,理应为人师表,做道德模范,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学生发送欲发生性行为的信息,给汪某某、华某某、张某某三人造成心理恐慌,其行为有悖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亵未成年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老师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悉,警方在对马某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后,因马某某右侧跟腱断裂行动不便,该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后马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带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尤其是面对未成年学生,更应自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然而其利用职业便利,通过微信以语言文字进行性引诱、性暗示和明示,该行为已对三名未成年人造成了性骚扰,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在该校内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原告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猥亵行为的违法特征,也符合社会大众对猥亵行为的普遍认知,构成猥亵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关于马某某提出其与三名学生“无身体接触”,也未发送不雅照片、视频,故其行为只是言语不当,并未对三名学生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隔空猥亵”。法院经审查认为,从猥亵行为的本质来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性冒犯、性侮辱性质的行为,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至于是否实际有身体接触、是否发送或获取第三人隐私影像资料,是界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刑事犯罪的标准,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猥亵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正是因为马某某未实际接触被侵害人身体,未获取被侵害人隐私影像资料,因而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因此,原告马某某的诉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旬阳市公安局的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马某某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违法的诉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马某某先后向三名学生发送不雅信息实施猥亵,其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保护职责的人员,理应积极守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危,然其违背法律和师德,且多次针对多名未成年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旬阳市公安局对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量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马某某的诉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汤小均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