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近十年官司,心里终于透亮了!”被告郑某手持绣着“德高望重怀公心、心怀赤忱断案明”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时,充满感慨。
这场纠纷始于2018年,法院判决郑某的父亲偿还本案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质疑郑某名下一处房屋实为郑某的父亲所赠,要求查封该房产。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需结合房屋购买时间、债务发生情况等综合评判。
1.物权登记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明确记载郑某为所有权人。
2.赠与合法有效:郑某的父亲在另案中已自认该房屋系其夫妻出资购买并赠与郑某。郑某接收赠与时已成年,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3.无逃避债务嫌疑:虽房屋于2024年11月完成登记,但经其他法院相关已生效判决认定,郑某的父亲早在2015年便购买了该房屋,并于2018年7月前付清全款。房屋的购买和赠与行为均发生在原告与郑某的父亲债务纠纷形成之前,无法证明郑某的父亲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
综上,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属郑某所有,赠与行为合法且早于债务形成,不存在转移财产嫌疑。
事后,郑某感慨道:“官司打了快十年,心里终于透亮了。这几年,因为父亲的欠款,全家经历了不同的法院、不同案由的传唤和审理,打了一审、二审、再审无数场的官司,唯有在铁东法院的这场官司里最高效,让我最敞亮!” 他的话语中,透着对司法公正的无限感激,仿佛卸下了千斤重担。
来源: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