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巧用调解手段,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额95万元、时间跨度达四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仅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赢得涉事企业一致赞誉。
2021年,原告新源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并对产品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作出详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分别于2021年、2023年、2024年三次就货款结算达成一致,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然而,被告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仍未结清欠款。无奈之下,原告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晖并未直接推进庭审程序,而是以“实质性化解纠纷、助力企业发展”为目标,在庭前主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针对原告公司的诉求,法官从“维护企业商业信誉、推动长期合作”的角度引导其换位思考,耐心分析被告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经营困境,建议适当延长付款周期,为被告缓解资金压力留出空间;面对被告公司,法官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债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不仅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会对企业名誉、后续经营合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经过多轮“面对面”沟通协商,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态度均明显软化。最终,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原则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公司与202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428560元,这起拖延四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新源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不仅有效化解了企业间的矛盾,更以司法力量为当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温度与力度。(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