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出具的行政调解书;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统股份)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调解书【(2024)新21行初2号】,现将有关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西路50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一:鄯善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蒲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库尔班江·尼扎米丁
被告二:鄯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西路5068号
法定代表人:代新宏
(二)案由
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行政协议)
(三)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鄯石)就与鄯善县人民政府、鄯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行政协议)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在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新疆鄯善石材工业园区道路建设PPP项目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二、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一)园区管理委员会及鄯善县人民政府应自2025年起分5年无息向天合鄯石支付该公司另行投入案涉项目建设资金43,319,242.13元。其中,2025年支付2,000,000.00元,2026年支付6,000,000.00元,2027年支付10,000,000.00元,2028年支付10,000,000.00元,2029年支付15,319,242.13元。每年度应付资金须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园区管理委员会及鄯善县人民政府欠天合鄯石2020至2024年间的项目可用性费用共计172,926,202.20元,应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32年按照以下金额分8年支付完毕,即2025年支付5,000,000元,2026年支付10,000,000元,2027年支付10,000,000元,2028年支付15,000,000元,2029年支付30,000,000元,2030年支付35,000,000元,2031年支付40,000,000元,2032年支付27,926,200元。同时应以尚未支付的可用性费用为基数,按照当期1年期动态LPR为计算依据,支付所欠付可用性费用的利息。前述款项,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天合鄯石提交的资金申请的30日内付清。
(三)2020年至2024年间,天合鄯石因筹措资金产生的融资成本,10,802,639.06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即天合鄯石承担5,401,319.53元,园区管理委员会和鄯善县人民政府承担5,401,319.53元,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至天合鄯石指定的账户。
(四)本条调解书生效后,若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损失,违约方须以违约责任对应资金额度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园区管理委员会和鄯善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本调解书任一阶段的支付义务的,经天合鄯石催告30日内仍不能履行的,天合鄯石有权就本调解书中明确的当期应付未付部分款项及违约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完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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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达成调解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就该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调解书【(2024)新21行初2号】;
(二)新疆鄯善石材工业园区道路建设PPP项目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