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福建省首个《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会现场(陈钰珍 摄)
《工作指引》共十五条内容,包括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定义、适用案件范围、选聘程序、启动流程等,并就生态修复监督人的职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为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该项制度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发布会上,还通报了5个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典型案例。
据悉,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是人民法院充分依靠群众个人、基层组织、行政部门等力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举措,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一种形式。该制度旨在通过司法裁判刚性约束、行政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破解了生态修复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瓶颈问题,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下一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拓展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应用场景,加大推广适用力度,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成果,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三明样本。(来源: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