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吉某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据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吉某,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滨海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吉某与被害人张某(时年42岁)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吉某多次酒后打骂张某,张某于2020年9月13日独自离开至江苏省南京市工作。
2021年1月,吉某到南京市找见张某,希望与张某复合遭拒。吉某确定张某工作地点后,多次驾车在张某工作地点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附近等候。
2021年5月29日21时许,吉某驾驶租赁的苏A××E**号标致牌轿车,在南京市秦淮区羊皮巷与金銮巷交叉口等候张某。21时42分,吉某看到张某和其同学刘某(被害人,时年41岁)并肩走进金銮巷,心生杀人之念。
吉某驾车从后方将张某、刘某撞倒并碾过张某,同时撞倒行走在张某斜后方的路人何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后吉某下车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捅刺刘某胸部,割划被压在车底的张某脚部。刘某上前阻拦,吉某又持刀追赶并捅刺刘某的胸部等处。随后,吉某返回车上,不顾现场群众阻拦,驾车反复碾压张某。
后吉某驾车超速行驶逃离现场,在秦淮区中山南路将骑自行车正常通行的被害人鞠某(女,时年24岁)撞倒。
吉某继续驾车行驶至中山南路与秦淮区中山东路交叉口路段时突然变道,冲撞前方苏A×××**号别克牌轿车尾部,致自己所驾汽车气囊弹出无法行驶。
吉某下车后,持单刃尖刀多次捅刺自己颈部,又持刀刺戳一路过车辆的司机郝某煜左臂。
后吉某趁苏A×××**号别克牌轿车司机不备进入该车,倒车欲驶离此现场时碰撞到后方正常行驶的苏A××T**号东风牌轿车左侧。
吉某继续驾车沿中山东路加速行驶,冲撞到苏A××V**号雪铁龙牌轿车尾部,并致该车与前方苏A×N×**号江淮牌厢式货车、苏A××××**号比亚迪牌公交车发生连环碰撞。
吉某继续超速驾驶,在中山东路与秦淮区洪武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先后冲撞到正常通行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和苏A××S**号奥迪牌轿车,致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陈某(被害人,女,时年24岁)、周某(被害人,女,时年26岁)受伤,吉某所驾别克牌轿车气囊弹出无法行驶。
吉某下车后,趁苏A×××**号宝马牌轿车司机下车之际进入该车,驾车逆向驶入洪武路,与苏AD×××**号比亚迪牌轿车迎面相撞,并致该车与后方KD×××××号丰田牌军用轿车相撞。
因下车后遭被害人邱某(时年33岁)等人阻拦,吉某持刀捅刺邱某胸腹部、腿部数刀,继而进入苏A××S**号奥迪牌轿车,因该车辆损坏严重及被路人阻拦,未能继续驾车行驶。
吉某下车后因失血过多昏迷,被民警现场抓获。2021年6月19日,吉某被逮捕。现在押。
2022年1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认定被告人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吉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4年5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被告人吉某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逃离过程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车辆、行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并罚。吉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吉某捅刺邱某、刘某等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撞伤何某系过失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吉某故意杀人犯罪系未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因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故不能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202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刑终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吉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