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文璇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七旬老人朱某某落下十级伤残。肇事者与保险公司不愿赔偿,为支付医疗费,她花光多年的积蓄,还向亲友借债3万多元,这险些压垮一个本就生活拮据的农村家庭。转机,始于潍坊市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介入。在承办律师的专业帮助下,朱某某最终拿到13万余元赔偿款,这笔钱不仅让她还清了外债,更使这家人重拾了生活的底气。
一场车祸让本就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
2023年3月28日,朱某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三轮车,送10岁的孙女石某某上学,不想遭遇飞来横祸:在昌乐新昌路的一个转弯处,一辆轻型货车突然驶来,与电动三轮车猛烈相撞。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诊断为踝关节粉碎性骨折、软组织挫伤,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孙女石某某虽然只是头部和腿部软组织损伤,但也需要定期复查。
这场意外像一块巨石,砸向了这个本就摇摇欲坠的家庭。70岁高龄的朱某某仅靠耕种几亩责任田维持生计,老伴身体不好,常年打针吃药,生活拮据、入不敷出;儿子常年在外打工,每月除了偿还房贷,还要供两个孩子上学,能寄回家的钱寥寥无几。为了支付医疗费,朱某某不仅花光了多年的积蓄,还向亲友借了3万多元。更让人心焦的是,儿子为了照顾她们被迫返乡,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也断了。
“地里的活儿没人干,孩子的学费凑不齐,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又不痛痛快快的赔钱,我真是被逼的走投无路了……”2024年2月,朱某某的儿子几经辗转,找到潍坊市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当他在陈述情况中陷入焦虑与无助时,工作人员告诉他:朱某某经济收入微薄、生活困难,既是妇女,又是老年人、农民,属于法律援助的重点帮扶对象。中心审查后认为朱某某符合援助条件,当日即指派昌乐营丘法律服务所的韩玲群承办此案。
法援承办人介入,全面收集案件证据
承办人与朱某某的儿子初次见面时,对方手里只有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几张零散的医疗费单据,对“能赔多少”“如何维权”一窍不通。在了解事故详情后,韩玲群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全面收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突破农村老年受害人误工费认定难点,厘清交强险与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划分。她耐心地向朱某某的儿子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据,怕他记不住,还特意写了一份书面清单。
接下来的日子里,为收集好医疗费用证据,承办人协助朱某某儿子往返医院5次,调取了完整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票据,同时积极为朱某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为了精准核算朱某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及其孙女石某某的医疗费,韩玲群还调取了朱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她事发前一直在种地,误工费需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开庭前,承办人“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会提出的“农村居民伤残赔偿标准偏低”“老年受害人无误工费”等抗辩理由,经过全面调查,认真准备了法律意见和三组扎实的反驳证据:朱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近三年粮食收购凭证,证明其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老年受害人误工费认定的司法案例;护理人(朱某某儿子)的居民户口本及不动产权属证明,证明护理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13万余元赔偿款重新点燃生活希望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果然集中在韩玲群此前预想的问题上。
对于朱某某是否应享有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朱某某已经7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韩玲群当即反驳:“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误工费赔偿看的是‘实际收入减少’,不是年龄。老人出事前每天都在地里干活,车祸后土地撂荒、庄稼减产,收入减少是事实。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的,可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
对于石某某的赔偿是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保险公司又提出,石某某虽然户口是城镇的,但事发时在农村生活,应该按农村标准赔偿。承办人则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主要看户籍性质,石某某是城镇居民,没有证据证明她的生活来源或居住地变了,相关费用当然要按城镇标准计算。
此外,针对侵权人宋某某“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主张,承办人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厘清了责任:交强险先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朱某某和石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万余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先赔1.8万元,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宋某某承担;伤残项下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其它损失鉴定费等3000多元,未超出18万元限额,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024年5月15日,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判决生效后,承办人协助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赔偿款顺利到账,朱某某用这笔钱还清了外债,孙女的学业也得以继续。拿到最后一笔赔偿款时,老人及儿女跟承办人哽咽道:“要不是有这个法律援助,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没想到真能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款,真是救了我们一家人啊……”
指派机构:潍坊市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昌乐营丘法律服务所韩玲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