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网络游戏涉嫌赌博犯罪(一):游戏币、积分、道具的转让、交易、兑换行为的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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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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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洪强律师,禁止转载复制。

网络游戏行业专业性较强,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规定比较模糊,很多非专业研究的法律从业人员,可能会对相关规定不了解,或者理解错误,尤其是关于游戏币、积分、道具是否能转让、交易、兑换等,很多人的理解是错误的。

例如,我正在处理的某起网络游戏涉赌案,检察院认为,网络游戏提供游戏币的转让和赠送功能,是涉赌的表现。

要注意:禁止游戏虚拟币转让和交易,不代表游戏币、积分转让就涉赌。

一、法规对“虚拟货币”、“游戏币”、“道具”的规定不同。

在网络游戏的法律规制中,在法律层面存在虚拟货币、游戏币、游戏道具的不同的规制。

网络游戏中,对虚拟货币、游戏币、道具、积分等经常起名混乱,我们在判断游戏币、积分能否转让、交易时,首先要看游戏中的积分、道具是什么性质。

二、游戏币、积分、道具、虚拟货币的概念经常搞混淆。

不同的游戏,对虚拟币、游戏币、积分、道具的起名不同,起名混乱,我们要讨论一款游戏中的游戏币、积分交易、转让的合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相关概念在法律上不同。

1、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是运营商发行的,相当于虚拟货币是运营商或平台旗下的“一般等价物”,适用于运营商或平台旗下各款游戏或服务。

2009年原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中,首次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虚拟币不属于游戏内容,独立于游戏之外,例如腾讯游戏的Q币,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腾讯旗下拥有众多热门游戏,如《王者荣耀》、《英雄联盟》、《和平精英》等,这些游戏均支持Q币充值,还有网易游戏的充值一卡通,用户可将点数一次性充值至网易通行证,用于消费旗下《梦幻西游》《大话西游II》等游戏。

2、游戏币。

游戏币是某款特定游戏的“一般等价物”,可兑换该游戏的增值服务或道具。

游戏币是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存在于游戏内,例如《梦幻西游》的梦幻币,腾讯欢乐斗地主的欢乐豆。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第十九条:具有货币性质的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道具,可用以购买游戏内的其他道具,表现为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兑换为游戏币或在游戏内通过竞技所获的分数,称为游戏币。

3、游戏积分、虚拟道具没有官方定义。

游戏积分、道具通常是在游戏过程中通过完成任务、击败对手或其他游戏内活动获得的奖励,它们往往只能在游戏内部使用,用于购买游戏内的物品或服务。

一类道具是指:可以直接通过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获得且该类道具具有能够直接兑换其他虚拟道具的,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游戏币、积分能不能转让的问题。

上面已经说过,网络游戏中,对虚拟货币、游戏币、积分、道具的起名没有统一的命名规则,起名比较随意,同样是叫游戏币和积分,在不同的游戏中,根据其获得方式、流通规则、价值的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例如,有的游戏中,积分是充值金额、在线时长等累积的,在有的游戏中,积分直接是去人民币购买的,可以用积分直接兑换筹码参与比赛,都叫积分,显然属性不一样。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游戏币、积分无论属于哪种性质,并没有被限制转让和交易。

1、游戏币、积分属于“虚拟货币”的,是否可以转让、交易、赠送,官方并没有对游戏内转让作出限制,游戏虚拟货币的转让与否的决定权在游戏运营商。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

(七)项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该通知是2009年由原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使用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2019年后,网络游戏监管职责划归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宣部),文化部不再直接主管游戏内容审批,但原有规范性文件未全部清理,部分条款(如禁止虚拟货币兑换实物、禁止双向兑换等)仍对行业有影响。

2、游戏币、积分不属于“虚拟货币”的,可以转让和交易。

例如,《梦幻西游》的银两可以在好友之间转让。

王者荣耀的游戏积分没有办法把自己的直接转赠给别人,而玩家只能通过礼物中心花费点券购买其他礼包,然后通过礼物中心赠送给好友。

在很多小游戏中,会通过邮件系统向好友赠送游戏币或道具,一定要注意防范这里面的风险,发现有玩家回购回收游戏币或积分,可以将游戏币、积分换成钱,形成了资金兑换渠道的话,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涉赌风险。

四、游戏币、积分转让、兑换的涉赌风险。

1、游戏币、积分不能直接兑换为人民币、实物商品和其他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游戏运营商允许游戏币、积分转让、兑换为人民币或者商城中的实物商品,则构成赌博行为;

如果游戏运营商通过银商、代理使得游戏币、积分可以兑换为人民币或实物,同样有涉赌风险。

2、游戏官方不能提供游戏币、积分的回收、兑换法币服务。

3、提供玩家之家游戏币、积分赠送、转让功能的,要注意玩家私下结算风险。

游戏运营方提供游戏币、积分赠送、转让功能,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被银商利用,形成了游戏币、积分→人民币的兑换渠道,就有涉赌的风险。

相关规定:

①2007年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②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③《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

④《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发放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兑换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币进行管理。

作者:张洪强律师,网络游戏犯罪研究,禁止转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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