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金店黄金被洪水冲走后,市民捡拾不归还,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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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5: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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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陕西延安市某县遭遇特大暴雨洪灾,县城北洛河边一家老凤祥门店受灾严重,店内约20公斤金银首饰被洪水冲走,预计损失超过千万元。店主虽经多方努力,目前仅寻回约一公斤黄金。在此事件中,若有人捡拾到被洪水冲走的黄金却拒不归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地区遭遇暴雨,一家珠宝店被洪水侵袭,部分珠宝被冲走。周边居民在洪水退去后捡到珠宝,其中部分人未主动归还。珠宝店店主发现后,通过多种途径寻找遗失珠宝,并向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后,锁定了一些捡拾者,但部分捡拾者拒绝交出捡到的珠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洪水冲走的珠宝属于遗失物,捡拾者有义务归还失主。对于拒不归还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捡拾者,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金额较小的,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财物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此次某县老凤祥金店事件中,被洪水冲走的黄金属于法定遗失物。金店虽因洪水暂时失去对黄金的占有,但所有权并未丧失。捡到黄金的人,从法律层面上讲,有明确的义务将其归还金店或者送交公安等相关部门。若私自占有,首先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金店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捡拾者返还黄金,若因捡拾者的不当行为导致黄金损坏、灭失等,捡拾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各地标准虽略有差异,但一般认为达到5000元以上即符合该标准。

此次老凤祥金店被冲走的黄金价值数千万元,若捡拾者占有黄金价值达到相应标准且拒不交出,极有可能构成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另外,如果在捡拾过程中,存在破坏保险柜等获取财物的行为,性质则更为恶劣,将按盗窃罪论处。因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拾得遗失物应有的合法处理方式,还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此次洪灾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但不可抗力因素在拾得遗失物归还问题上,不能成为免除拾得者责任的依据。虽然洪水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但拾得者的返还义务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

不可抗力仅能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任,而在拾得黄金后拒不归还的行为,并非由洪水直接导致,与不可抗力并无关联。例如,在捡到黄金后,捡拾者有能力也有条件将其归还或送交相关部门,却故意不履行该义务,此时不能以洪水是不可抗力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一、

男子陈某在散步时捡到一部手机,顿起贪意,非但未将手机归还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反而破解了手机锁屏密码,并伙同其亲戚朱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失主的数万元钱款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钱款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2023年9月,小琴在家门口丢失一条金手链,经查看监控系女邻居小安捡走。小琴报警后,小安称其捡到金手链后认为是假的便随手丢弃了。因双方未协商成功,小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手链。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安捡到小琴丢失的金手链,小琴作为权利人有权向小安追回。小安在小琴向其主张权利后,未及时返还拾得物,同时也未尽到保管义务将其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小安返还小琴金手链一条,如不能返还,按小琴购买该金手链的价值赔偿损失。

案例三、

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手机,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捡到。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王某同意收到手机后支付。经多次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但却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之后拒绝再与民警联系。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损失8000元。宋某不服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2024年1月27日,郭某某在江西某地不慎遗失佩戴的金手镯,3日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找到拾得者陈某某。陈某某出于好奇将金手镯带回家给小孩玩,发现掉色后扔进垃圾桶处理,无法返还原物。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陈某某返还郭某某丢失的金手镯,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人民币16568元。经法官释法后,陈某某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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