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过程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夹藏在普通货物中,应该定何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某1受他人指使,招募被告人林某2、张某及吴某、林某、庄某、陈某(另案处理)至A船。2022年1月7日,上述七人共同驾乘A船从Z地附近海域出发前往指定公海海域,从一不知名船舶过驳散装煤炭至A船。期间,被告人林某1负责与岸上人员联系并按照岸上人员指示安排船上事务,被告人林某2负责操作AIS设备、指挥装货并与被告人张某交替驾驶船舶。煤炭过驳完毕后,A船向H地方向返航,于2022年1月9日航行至X地水域,E地XX局对该船登临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1、林某2、张某等七人,并查获涉案煤炭。
经中国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和计重,A船所载煤炭符合GB/T5751-2009《中国煤炭分类》中无烟煤二号相关分类指标要求,重量总计813公吨。经上海市XX中心认定,涉案煤炭市场批发价格单价为人民币1,4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吨,计税价格为1,063元每吨。
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被告人林某1、林某2、张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走私涉案煤炭,偷逃应缴税额307,661.96元。
争议焦点:走私过程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夹藏在普通货物中,应该定何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22条的规定,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争议焦点解析
在本案例中,被告方所走私的煤炭满足GB/T5751-2009《中国煤炭分类》中关于无烟煤二号的标准,因此他们的行为被界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然而,如果走私的煤炭中含有朝鲜煤炭——一种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那么案件性质将发生变化,可能涉及到更严重的罪行。
我们可以假设一种情况:某人试图在没有设立海关的地方非法运送冷藏冻品,并且在这些冻品中藏有毒品,一旦被抓,可以合理推断此人要么是主动将毒品藏匿在冻品中,要么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运输含有毒品的冻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被控以走私毒品罪。如果同时证实其逃避了应缴纳的关税,并达到了法定的犯罪金额,则应该对其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进行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声称他们是受雇于他人进行冻品运输,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坚称对所携带物品的真实性质不知情,那么在法律上的定性将依赖于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二是其对走私物品的认知程度。
如果行为人存在广泛的走私故意,即他们有意图走私任何类型的违禁品,即便不清楚具体是什么,依然构成走私犯罪。因为即使行为人对具体的犯罪对象没有明确的认识,也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根据实际查获的情况,行为人可能会被控以走私毒品罪,或认定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确实是被雇主误导,相信自己仅在运输冻品,并不知道其中藏有毒品,那么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责任,因为要成立走私毒品罪,行为人不仅需要有走私的一般意图,还需对走私物品的具体性质——即毒品,具有“明知”的认识。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