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持续十余年的婚外情,一张签满悔意的保证书,多笔充满暧昧暗示的转账记录,共同勾勒出这起涉及道德与法律边界的纠纷。
男子王某乙在与妻子王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向比他大8岁的情人刘某转账125.54万元,2024年6月,王某甲发现丈夫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后,要求王某乙签署保证书,并将“第三者”刘某和王某乙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125.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乙向刘某转账125.54万元的行为无效;刘某需返还王某甲125.5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乌海市中院通过细致审查资金流向,区分了真实赠与与资金循环,将返还金额从125.54万元调整为51.41万元。11月11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刘某返还51.4万余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图据视觉中国
妻子发现丈夫出轨
8年转账超125万,一审判“情人”全额返还
女子王某甲1978年8月15日出生,她与丈夫王某乙(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200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从2016年1月至2024年8月,王某乙与刘某(1969年8月6日出生)保持密切往来,并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进行资金转移。
2024年6月,王某甲发现丈夫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后,要求丈夫签署保证书。这份由王某甲书写、王某乙签名的保证书明确载明:“我王某乙和刘某男女不正当关系已有十几年,由于我的出轨给我的妻子造成了很深的伤害,从此我和刘某保证不再来往,一刀两断,我要对我的家庭负责,对得起我的妻子和女儿,我要回归家庭……”落款处王某乙在保证人处签名。
与此同时,王某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王某乙与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了专项审计。
2024年8月出具的《审核报告书》显示,在8年多时间里,王某乙向刘某净转出金额高达125.54万元。
2024年,王某甲将刘某和王某乙诉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刘某返还125.5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一审法院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关于不正当关系是否成立,法院综合三方面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王某乙签名的保证书虽由王某甲书写,但王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确认,应视为对内容的认可。
车载录音中王某乙对刘某的称呼(“老婆、傻老婆”)明显超出正常朋友关系;特殊日期(情人节、5月20日、刘某生日)的特殊金额转账(“52”“520”等)具有明确情感寓意。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125.54万元是否应当返还,针对刘某和王某乙提出的“转账用于信用卡倒卡”抗辩,法院认为仅凭银行流水无法证实真实存在倒卡行为,且无法追踪资金最终去向,故不予采纳。
对于“王某乙收入较低无法承担高额转账”的主张,因王某乙未提供动产、不动产、收入流水等证据,法院亦未支持。
关于王某甲是否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法院依据民法典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王某乙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转账款项为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某乙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王某甲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2024年,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乙向刘某转账125.54万元的行为无效;刘某需返还王某甲125.5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刘某和王某乙共同承担11.500元鉴定费。
“情人”上诉提供新证据
二审核减信用卡资金循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海市中院提起上诉,其核心主张是审计报告未全面追溯资金流向,大部分转账实为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循环,并非真实赠与。
二审期间,刘某提交了关键新证据:POS机商户信息,证实收款账户为王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
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提交的证据中,4张信用卡2018年至2024年期间对账单中的刷卡消费信息,可以与王某乙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互印证。
证实刘某名下的4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后的款项核减手续费后以“银联入账”“商户资金清算代付”“商户清结算”“POS款”等摘要形式进入王某乙农业银行账户。
故刘某名下的信用卡刷卡后进入王某乙农业银行账户的金额应予核减。
经统计计算,刘某名下的4张信用卡刷卡后进入王某乙农业银行账户的金额共计741318元。新证据证实,这部分资金属于信用卡套现后的循环流转,实质上是资金空转,不应认定为真实赠与。
刘某提交的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乌海市中院在2025年11月11日的终审判决中,既坚持了一审的法律原则,又根据新证据调整了事实认定。
维持认定的部分:不正当关系成立,保证书、特殊寓意转账、亲密录音形成的证据链完整有效;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财产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王某乙未证明款项属个人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某甲有权要求返还被处分的全部财产。
调整认定的部分:核减信用卡循环资金741318元; 确认真实赠与金额为514082元(1255400-741318); 刘某需返还王某甲51408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主审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关系第三人的,其赠与行为与第三人的接受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损害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乌海市中院判决,刘某返还王某甲514082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14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