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通法院大孤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承办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司法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原告是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其配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2024年3月,原告配偶因意外不幸身故,原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事故属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涉及人身利益,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保险公司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免责条款在订立时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并告知投保人在投保时享有的权利和应注意的义务,通过对双方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原告部分保险金,原告也同意适当降低索赔要求,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示
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含电子保单)上,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应对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特殊字体或单独说明栏等显著方式作出提示。除了提示外,保险公司还需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如条款说明页)或通过录音、录像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投保人明确解释,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包括条款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如对免责条款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人询问并要求其进一步解释说明,在确认理解免责条款后,投保人需明确表示同意这些条款,并通过签字(含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已理解并同意。
来源:伊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