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在作报告时,对修订草案中几处新变化进行了说明。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备受关注。据贺江华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建设燃气设施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为此,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并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同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燃气设施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关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整改。”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此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层级。为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关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防止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城镇及农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合规收取,不得有变化名目收取费用、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