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依法打击帮信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上下游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
斩断电诈链条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据介绍,2020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逐年增长,2023年超过10万件。随着打击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2024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帮信犯罪案件数量虽同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高位。同时,涉“两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同期也大幅度增长,去年以来虽有所下降,但仍居于高位的总体形势尚未根本改观。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汪斌:当前,“一对多”“多对多”的帮信行为成为重要形态,专门提供非法软件、“解封”服务等“技术支持”行为成为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独立的上下游犯罪形式,涉“两卡”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出现职业开卡人、职业养卡人等不法群体。同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转向跨境实施,为其进行“输血供粮”和提供“技术助攻”的帮信行为增多,亟须有力打击。
根据当前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汪斌:在这里提醒公众,“证卡出手,风险难料”,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特点
发布会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上下游的电诈、洗钱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打击,诱导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成为电诈等犯罪活动的“帮凶”,《意见》针对此类情况,提出了对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罚的总体要求。
发布会上介绍,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率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汪斌: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一些电诈、洗钱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蛊惑、引诱其出售、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将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展成为“卡头”,社会危害严重。
《意见》第二条提出了对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罚的总体要求;并专门设立了第十一条“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条款,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并规定对在校学生参照上述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王鲁: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予刑事定罪处罚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绝不是、也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顾”“不刑”不是“不管”,免刑并非免责。要按照《意见》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此外,还要注重深挖彻查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实施犯罪的人员,依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综合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
避免客观归罪
为更好适应涉“两卡”犯罪的形势变化,本次发布的《意见》对此前相关规定和意见中对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并坚持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避免忽视主观故意等要素客观归罪。
《意见》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汪斌:同时,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的,均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意见》明确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汪斌: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就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