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1,164.5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1.90万元;请求判令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1.45万元;请求判令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计11万元,合计金额1,318.8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实际被冻结金额1.45万元,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942.48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3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长运”)收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5)赣1002民初5802号《应诉通知书》,原告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川汽运”)因班线合作经营纠纷事项对公司和抚州长运提起诉讼。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抚州长运与临川汽运于2015年3月2日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成立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长运公交”),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其中抚州长运占总股份51%,临川汽运占总股份49%,双方按所占股份比例认缴出资。并约定合作经营方式:具体公交线路经营按照一线一议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线路公交化改造后,双方按各自现有班线所占市场份额出资,份额以在运管部门备案的审批车辆数占该线路车辆数比例确定。每条班线经营按一线一议原则另行签订合同,该班线的投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以该合同约定为准。之后双方按协议支付了认缴出资额,于2015年3月9日成立抚州长运公交。
2015年3月31日,抚州长运与临川汽运签署《抚州至东乡公交班线合作经营协议》,抚州长运与临川汽运合作经营抚州至东乡城际公交班线,各占抚州至东乡公交线路经营权50%,双方按所占经营权比例出资,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2015年4月16日,抚州至东乡公交线路正式营业,班线运营与收益分配按《抚州至东乡公交班线合作经营协议》履行。2024年8月,该班线终止合作经营。
临川汽运与抚州长运在班线合作经营、收益分配等不能达成一致,且临川汽运主张终止公司对抚州长运公交银行账户的资金归集,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临川汽运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645,152.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人民币1,419,043.63元(资金占用利息以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占用的资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自资金被占用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时止,目前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
2、请求判令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4,481.7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账户资金归集授权;
4、请求判令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已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1万元;
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实际被冻结金额1.45万元,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942.48万元,合计943.9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3%,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