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7月24日电 (记者杨启红)7月21日至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审过了《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若干规范》),《若干规范》共22条,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将规范和促进青海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会议审议审过了《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范》。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若干规范》遵循务实管用立法思路,采用“少而精”立法模式,对法律援助法中已明确的政府职责、经费保障、援助形式、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未再作出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对经济困难标准认定、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作了实施性、补充性规定,在结构体例上不设章,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方面,《若干规范》总结青海省法律援助合作办案、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实践经验,对部门间合作、地区间协作、跨区域调配法律服务资源设定了相应条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街接工作;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调配资源,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规定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交流合作,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办理等方面的省际协作。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方面,《若干规范》紧紧围绕困难群众民生诉求,结合近年来的热点案件,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将假种子假农药坑农案件、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补偿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规定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性侵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等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留守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等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授权,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本省城镇、农村(牧区)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以内执行,促进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