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其中有一条很重磅的规定,就是第十九条第一款,条文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估计很多人都已关注到了。
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出台之前,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等类似的文书,虽然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但多多少少还有点用,即用人单位可以用这个不缴纳社保的文书来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
但现在,最高法院宣布,无论以何种形式约定或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不缴纳社保的文书正式成为一张废纸。
已离职的人可能会想:我之前签了不缴纳社保的声明,离职当时也没有这个经济补偿的司法解释,所以也没有要经济补偿,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了,我还能不能回去向原来的工作单位要经济补偿?
而用人单位也有同样的担心:之前离职的员工,因为签了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离职时没有提出要经济补偿,现在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离职员工返回来问我们要经济补偿怎么办?
上述问题,属于司法解释施行后衍生出来的法律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里面并没有直接的答案,需要结合其他的劳动法规才能得出结论:
1、若员工之前并非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不能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事后要求经济补偿;
2、如员工之前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若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则已过仲裁时效,无法再主张经济补偿;若离职时已申请劳动仲裁且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员工无法再主张经济补偿;若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超过一年且未经劳动仲裁的,在2025年9月1日之后,员工可以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事后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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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第214张):“不缴社保约定”无效之后衍生的法律问题
导图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 社保 缴纳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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