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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离婚诉讼中抚养权不仅涉及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维系,更关乎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未来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归属判定复杂且争议不断,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精准把握判定标准,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深入研究该问题,对维护子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则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抚养权归属判定的核心原则。这要求综合考量子女利益的多方面因素,如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教育资源的可获取性、情感需求的满足等。该原则贯穿于整个抚养权判定过程,从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与条件,到子女意愿等,均需以其为指引进行权衡。例如,父母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但一方居住环境靠近优质学校且邻里关系和睦,能为子女提供良好学习与社交环境,法院在判定时会倾向将抚养权判归该方,以保障子女获得更有利成长条件,体现这一原则的实践运用。
三、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具体因素
(一)子女年龄因素
1. 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倾向
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阶段子女对母亲生理和心理依赖程度高,母乳喂养、母亲的悉心照料对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如在哺乳期内,母亲能更便捷地满足孩子饮食需求,给予充分情感安抚。但母亲若存在特殊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传染给孩子,威胁其健康;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对孩子生活不管不顾;因其他原因,如自身生活极不稳定等,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予以支持。
2. 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定考量
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判定抚养权归属。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是重要考量内容,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背景等。具有稳定且较高经济收入的一方,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物质生活,如保障生活费用、投入教育资源等。良好居住条件,如宽敞、安全、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住房,有利于孩子生活与学习。教育背景较高的父母,在教育引导孩子方面可能更具优势。
3. 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尊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单独与孩子谈话,了解其内心想法,包括愿意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对父母双方的看法以及对未来生活环境的期望等。若孩子明确表达更愿意跟随一方生活,且能阐述合理理由,如一方更细心照顾自己、双方关系更亲密等,法院在综合其他因素后,很大程度上会尊重孩子意愿。
(二)父母抚养能力因素
1. 经济收入与抚养权的关联
经济收入是抚养能力的重要体现。稳定且较高的经济收入可保障孩子物质生活需求,还能为教育投入资源。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经济收入高的一方在抚养权争夺中具有优势。但并非绝对,若一方虽收入高但工作繁忙,无暇陪伴孩子,而另一方收入低却能给予更多陪伴,法院会综合权衡。
2. 居住条件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居住条件包括住房面积、周边环境、安全性以及与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距离等。良好稳定的居住条件不容忽视,如孩子已在某学区房居住多年,适应了周边学习和生活环境,此时父母离婚,拥有该住房居住权的一方在抚养权竞争中会更有利,因为良好稳定的居住条件能为孩子维持稳定成长环境。
3. 教育背景与抚养能力的关系
父母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和教育方法科学性。具有较高教育背景的父母,可能更懂得引导孩子学习、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品德修养,在辅导功课、规划学习路径方面更有经验。但这并非决定抚养权的关键因素,教育背景低的父母若能展现出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积极学习正确教育方法,且在其他方面具备抚养优势,同样有机会获得抚养权。
(三)父母抚养意愿因素
1. 积极抚养意愿的作用
抚养意愿体现为父母对孩子日常生活照料、情感陪伴、教育引导等方面的积极投入。在离婚诉讼中,积极参与孩子日常事务,在抚养权判定中是重要优势。法院通常认为抚养意愿强的一方能更好满足孩子情感需求,为其提供稳定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2.不良行为对抚养意愿及抚养权的负面影响
父母存在不良行为,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会严重影响抚养意愿及抚养权判定。吸毒、赌博不仅耗费家庭经济资源,还可能导致家庭环境不稳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家庭暴力更是直接侵犯孩子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给孩子留下心理创伤。存在这些不良行为的一方,在抚养权争夺中往往处于劣势,法院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归此类人员,以保护孩子免受不良行为影响,保障孩子在安全、健康环境中成长。
(四) 其他影响因素
1.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情况
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孩子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感情,继续在熟悉环境中由他们协助照顾,有利于孩子稳定成长。
2.父母的工作性质对抚养权的影响
父母工作性质影响其陪伴孩子的时间和精力。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强度低的一方,能有更多时间照顾孩子生活、陪伴成长,在抚养权争夺中具有优势。因为孩子成长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父母的陪伴与关爱,工作性质能保障陪伴时间的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四、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激烈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常因争夺抚养权产生激烈冲突,甚至采取极端行为,如抢夺、隐藏孩子,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与正常生活。对此,法院应加强诉讼引导,在立案、审理等环节,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与行为后果,强调以孩子利益为重。同时,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入专业婚姻家庭调解员,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调解,促使双方理性沟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抚养费支付与抚养权关联的误解
部分当事人存在抚养费支付与抚养权关联的误解,认为不直接抚养孩子就无需支付抚养费,或支付抚养费就应获得抚养权。事实上,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也必须依法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抚养权归属则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定,与抚养费支付并非直接对应关系。法院在判决时,会明确抚养费支付标准、方式等,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三)抚养权变更的情形及法律程序
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在出现特定情形时可依法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变更抚养权需通过法律程序,一般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变更情形。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综合判断是否支持变更请求。例如,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突发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照顾孩子,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并提供患病方病历、劳动能力鉴定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核实后,若认定情况属实,会判决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孩子能得到妥善抚养。
五、结论
离婚诉讼中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涉及子女切身利益,影响深远。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则的梳理,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核心地位。深入分析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多种具体因素可知,各因素是相互关联、综合作用于抚养权判定的。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父母应摒弃私利,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理性协商解决。法院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在良好环境中健康成长,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简介
张 依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