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风险点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当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则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书面劳动合同可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缺乏书面合同约束,员工离职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情况更易发生,且公司维权难度较大。
另外,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面临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风险点二:未投保工伤保险的风险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费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企业不依法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将由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风险点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企业与劳动者口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形成书面证据,当发生劳动争议,企业不能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时,根据证据规则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另外,劳动关系解除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劳动者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则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点四:违法转包单位的用工主体风险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二、与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风险点五: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
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注意合同相对人的问题。实践中,有些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和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题的争议。建议与公司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加盖公司公章,还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如果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需审查具体签字人是否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风险点六:合同文本的保存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双方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避免口头合同,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风险点七:公章管理不善的风险
企业应当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杜绝偷盖盗盖公章等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建议指定责任心强、岗位稳定的专人专管,并规定公章保管人不得同时兼任具有审批权的岗位,同时建立严格的用章审批制度与全程记录留痕,任何时候都禁止“空白文件”用章。另外,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在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页、在空白处添加内容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从而侵害企业的权益。
风险点八: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需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风险点九:履行义务的证明风险
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授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根据对方指示将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首条、收取人的身份证明等凭证,并保留向公司核实其作为委托收款人的身份证据。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幼重复出具凭证。
风险点十:不区分“订金”、“定金”概念的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订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使用“定金”还是“订金”字样。若想发挥担保作用,应明确约定为 “定金”;若只是作为预付款,使用“订金”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易失败后的退款方式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风险点十一:违法出借资质风险
在建筑领域,有一些具备资质的企业与他人签订协议,将企业资质出借给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从中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欠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甚至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这些均会给出借资质的企业带来很大的诉讼风险。建议有资质的企业珍惜自己的企业声誉,不能因为贪图小利,导致更大的损失。
风险点十二:证据意识欠缺带来的风险
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人员以外的施工人员、普通员工对工程量、工程款、施工材料、签证单等随意签字,导致当事人对其效力产生争议。施工过程中,不注重保存证据,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未经发包人签字;施工方对资料保管不善,导致遗失、遗漏等。还有的企业对于逾期竣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不够重视,导致拖延工期、拖延付款、工程质量低劣,引发违约风险。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的施工企业行使该项权利超出法定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与企业治理有关的风险点
风险点十三: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企业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企业行为,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些企业出于种种原因,有的股东或投资人不愿意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是以他人的名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股东、投资人发生矛盾或争议,企业将处于难以控制的风险之中。由于只需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直接以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进行担保的后果,将全部由企业承担。对于挂名者,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企业时存在虚假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股东或投资人借助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慎重,个人也不要轻易担任他人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风险点十四: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风险
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外,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对企业具有法定约束力,企业必须承担该越权行为带来的不利风险及法律后果。所以,建议强化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制衡机制,保证财务负责人能事先制止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力机制以企业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实行企业印章分类管理机制,企业印章保管和使用分离,通过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人的监督确保以企业名义作出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
风险点十五:虚假出资的风险
虚假出资人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等。建议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
风险点十六: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风险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或者设置期限超长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可能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风险点十七:隐名投资下的权力风险
一段时间内,受当时法律、政策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经营策略等需要,股东资格名实不副的情况较多,应当及时通过变更登记或订立合同来厘清双方权利义务。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企业和企业家尽量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风险点十八: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败诉风险
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有时候会受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限制,股东知情权诉讼是保障其权利的重要途径。只要股东没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拒绝其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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