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自主知识体系视角 深化认识检察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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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9: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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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检察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公益诉讼是创新文化的自主知识表达。我国公益诉讼的文化内核体现为“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其独特性在于融合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在监督主体上,传统监督文化以“权力监督权力”为主流模式,如御史制度,而公益诉讼在传统刑事检察框架上,通过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构建起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督体系,创新了“法治监督公共利益”的范式转换,体现了监督效能与法治权威的结合。在监督逻辑上,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纠错式”事后监督模式,而是构建了“预防性监督+系统性治理”的双层机制,实现了从个案监督到系统治理的跃升,将监督嵌入治理过程的制度设计,超越了传统监督的线性思维模式。

在监督价值的文化融合上,通过起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将传统“防患于未然”的治理逻辑升级为现代法治化的预防性监督机制,实现了教化与法治的融合。通过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案件办理等,将抽象的“民本”转化为具体的“公共利益司法保护”,体现了传统民本思想在法治框架下的制度化表达。通过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法定地位,将分散的公众利益诉求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集中保护,实现了“集体善治”理念的法治化表达。通过公益诉讼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探索,如碳汇赔偿司法实践,将“天下为公”的传统理想转化为参与全球治理的具体实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制度样本,发出中国检察好声音,形成中国公益话语。

在监督体系的协同创新上,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的立体化监督,构建起跨部门协同治理网络模式,形成系统集成的监督体系,突破了传统监督的碎片化困境。

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不仅丰富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更为全球公共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公益诉讼源自理论资源的自主知识深挖。公益诉讼理论资源的自主性建构主要来源于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强化客观诉讼理论构建。在法律监督方面,强化弥补行政监管漏洞,防范公权力滥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赋予社会力量监督权,促进治理民主化。极力实现预防性功能,通过司法介入阻止违法行为扩大,如禁止破坏生态项目等。在应对公权力上,形成“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多元监督网络。在对私主体利益上,遏制资本与技术的负外部性,如大数据滥用、环境污染等。在对法治文明上,推动诉讼制度从“私权救济”向“公益守护”演进,回应风险社会中的新型治理需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二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理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突破“直接利害关系”的传统诉讼资格限制。三是法律监督理论。从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理论根基看“法律监督者”角色,其具有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法理逻辑上,公共利益因“公地悲剧”(分散性、非排他性)难以由个体主张,同时也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扫自己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个人主义。公共利益需要法定主体代表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专职公共利益代表,具有主动调查权、强制执行力(如调取证据、发出检察建议)等,形成制度化保护体系,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在实践层面,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通过检察建议或诉讼督促履职。对污染环境、食药违法行为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直接追责,赔偿公共利益损害。

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源自实践的自主知识探索。自2015年试点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已形成“立法授权—专项治理—类案推动”的实践路径。各类公益案件的办理为公益诉讼的理论提炼和司法经验积累创造条件。在程序机制上,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对于跨区域的公共利益保护,如侵害长三角、黄河流域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积极建立协同办案机制,破解跨行政区划治理难题,通过实践探索,形成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基础。

公益诉讼学科源自自主知识的融合建设。学科建设需构建“理论—实践—教育”协同体系。在理论教学体系化上,已探索建立了《公益诉讼法学》《检察学》等核心课程,整合客观诉讼理论与社会治理法学,更加完善实现理论自洽。在实践培养场景化方面,各地依托“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开展模拟法庭、检察建议书写作等实训项目,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战能力。

在研究范式上,宜采取多元化模式,倡导“比较研究+实证分析”,如通过中外公益诉讼比较,提炼中国制度的协同治理优势,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国际话语权。在学科发展上,鉴于公益诉讼的共性,其学科交叉性要求尤为突出,理论与实践均要求具有多学科知识背景,如环境科学知识助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证据固定,人工智能辅助线索筛查等,不断解决困境,促进公益诉讼发展。

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的自主知识框定。基本范畴的厘清是学科成熟的关键,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客体与公益诉讼程序。在公益诉讼主体范畴上,已清楚认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人”身份兼具法律监督者与公益代表者双重属性,区别于普通原告主体。在公益诉讼保护客体范畴上,从理论与实践中总结提炼观点和总结经验,宜采用“类型化+动态扩展”标准,将传统生态环境、食药安全与新兴的个人信息、文化遗产等纳入保护范围,提升公共利益的广度和力度,让人民获得更多实惠。

在程序范畴上,应构建“起诉前磋商—诉讼衔接—执行监督”全链条机制。通过协商、检察建议等非诉讼手段,在进入司法程序前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主动纠错。通过磋商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与企业主体责任,做到权责明晰。做好诉讼衔接,实现法治刚性的程序保障。当起诉前程序无法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时,通过诉讼程序将监督压力转化为司法强制力,确保“监督不留空档、问责不缺位”。证据转化,防止责任推卸,起诉前阶段收集的监测数据、整改回复等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转化为诉讼证据。在程序衔接上,做好期限衔接和主体衔接,通过“磋商—诉讼”阶梯式施压,不断提升诉讼效率。指向问责兜底,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主体,检察机关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或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责任。

公益诉讼研究范式的自主知识转换与创新。公益诉讼研究范式正在实现方法论上的转换与创新。一是方法论转型,从注释法学转向了“田野调查+大数据分析”,如通过裁判文书库挖掘案件地域分布规律,以找准检察公益诉讼的对象,实现更大范围保护公共利益。二是视角转换,在目标导向上由“个体救济”转向“公益修复”,克服传统仅关注受损个体补偿之不足,聚焦到公共利益的系统性修复。在场域拓展的转化上,实现从“司法中心”到“社会治理”的转化,将公益诉讼嵌入社会治理网络。在方法论融合上,从“单一学科”向“跨学科协同”转化,引入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等工具,构建复合分析模型。在研究范式的转化上,从“制度注释”到“实证批判”,通过实证研究揭示制度运行的真实逻辑与困境。在时间维度的转化上,从“事后追责”到“风险预防”,探索公益诉讼在风险预防中的功能。三是在理论创新方面,不断发展“协同治理范式”,强调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功能互补,实现整改率与诉讼威慑力的平衡。同时,大力关注新兴领域研究,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赋能,如人工智能算法的公益属性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的集体诉讼衔接等。

公益诉讼是自主知识创意的时代表达。当前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已进入“技术赋能期”。公益诉讼实践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实现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数字化,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效能,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如采用区块链技术固定证据链,利用GIS系统辅助生态环境损害可视化评估等推动公益保护从“人力密集型”转向“智慧集约型”。

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也为全球公益保护贡献了新范式。随着公益诉讼活动不断丰富,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和专门立法的快速推进,实现了从“实践先行”到“理论自觉”的跨越,公益诉讼已成为一门自主的法学研究分支学科,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鲜活样本,为中国法治建设发出好声音,形成好话语。

[作者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三级调研员黄硕。本文系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研究”(课题编号GJ2022C21)阶段性成果]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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