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条真刑罚!男子因虚假诉讼获刑八个月
创始人
2025-07-14 19: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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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一男子拿着一张18万元的假借条起诉他人还款,挑战司法权威,最终为自己的贪心和侥幸付出了法律代价。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害人侯某因购买轿车手头太紧,便通过朋友向杨某(另案处理)先后借款共计18万元。杨某认为自己是做生意的,不想以自己名义往外借钱,为规避“生意人放贷”的风险,便让侯某把借条写到了被告人武某的名下,但是武某与侯某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之后侯某陆续偿还杨某16万余元,剩余款项未能结清。武某听从杨某的安排,拿着“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谎称侯某欠其18万元。之后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武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在他人指使下, 捏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武某虽受他人指使, 但其以自己名义提起虚假诉讼,具体实施了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行为, 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犯虚假诉讼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六千元。

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另案处理的杨某也因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虚假诉讼犯罪。虚假诉讼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1、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2、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一)主观恶意:明知无真实法律关系,仍故意提起诉讼;(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如假合同、假转账记录);(三)妨害司法秩序:法院因虚假诉讼作出错误裁判或浪费司法资源;(四)侵害他人权益: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信用受损等后果。

3、虚假诉讼会受到何种惩罚?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虚假诉讼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行政责任

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或单位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对于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诉讼,要做到证据不伪造、不隐瞒、不篡改,自觉成为司法权威的维护者,共同捍卫司法公信力。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不诚信者,终将付出法律代价!(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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