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
创始人
2025-07-10 0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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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律协〔2025〕13号

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已经省律协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5年6月26日

浙江省律师行业

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

(2025年6月21日省律协十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本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自媒体平台发表言论、作品、信息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公约。

一、倡导、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自媒体平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公平正义,努力践行律师使命和社会责任,维护律师社会形象。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自媒体平台制定的规范规则与管理制度,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创作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自媒体作品,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三、律师、律师事务所应专业审慎,发表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自媒体言论、作品、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就法律问题发表的言论、作品、信息等,应确保真实、准确、客观、谨慎、理性,避免误导公众;

(二)对自媒体言论中引用的事实应作必要核实,对可能存在虚假成份或难以核实的信息,应当明示或避免引用、扩散;

(三)对于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发表观点时,不得对司法程序进行干预;

(四)在运用自媒体平台进行法治宣传时,对虚构的案例,应当明示案例系为解析法律原理而虚构的场景。

四、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自媒体平台开展业务推广的,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三)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四)不得以律师、律师事务所身份为商业机构营销、推广;

(五)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无关但可能客观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影响律师行业声誉的营销内容。

五、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自媒体平台发表的言论、作品、信息等,不得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本所及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作品、信息等符合本公约要求。

七、各级律师协会对违法违规运营自媒体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视情节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整改等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八、本公约所指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知乎、小红书等境内外自媒体平台。

九、本公约适用于以律师个人名义、律师事务所名义或隐性关联身份(如匿名账号但可识别为律师或律所身份的)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信息、作品等的行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作品和信息。

信息来源:浙江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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