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晚间,永太科技(002326.SZ)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永太科技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5)浙1082民初6373号、(2025)闽0781民初2373号。目前案件处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另据公告披露,在案件一中,永太科技指出其与被告天赐材料均为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为打压竞争对手,自2023年9月至今多次利用媒体对永太科技实施商誉诋毁。永太科技认为被告在无明确事实依据情况下多次散布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751.9290万元、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公告澄清事实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中,永太高新称被告天赐材料在无生效判决且事实尚未查明情况下,对其发起诉讼并发布公告声称永太高新侵害其商业秘密,要求销毁相关产线设备及资料并索赔巨额经济损失。永太高新称其产线和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所依据判决未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永太高新认为被告此举系恶意诉讼,旨在抢占市场、贬损同行,对其名誉及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天赐材料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商誉损失1元。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永太科技表示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可能,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7,519,291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 年 7 月 3 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5)浙 1082 民初 6373 号、(2025)闽 0781 民初 2373 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5)浙 1082 民初 6373 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均系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都生产六氟磷酸锂等主流电解液材料,因经营范围类似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近几年来因汽车新能源市场剧烈波动,电解液材料板块竞争激烈。被告为达到市场垄断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多次利用媒体对原告实施商誉诋毁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2025 年 2 月 6 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根本未提及原告另案处理字眼,却恶意在其发布的公告中表述为原告被另案处理,贬低原告商誉;(2)2023 年 9 月被告向媒体主动爆料称其于 2022 年底发现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计划建设液态锂盐项目与被告子公司的六氟磷酸锂工艺流程高度相似,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3)2024 年 2 月被告在投资者互动易平台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逮捕的的子公司前员工已明确表明其将公司液态六氟磷酸锂技术非法卖给浙江某上市公司;(4)2025 年 7 月 2 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不涉及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却再次以公告形式宣称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且,以未生效的判决为依据,在明知案件所有被告均上诉的情况下,未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将原告连同该案被告人牵强附会地一并提起诉讼,意图影响原告与被告目前正在进行的投标,以贬损原告商誉的方式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原告认为,被告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两年间多次向公众散布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误导性信息,已严重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7,519,290 元;
3.判令被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公告澄清事实;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2025)闽 0781 民初 2373 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7 月 2 日,被告突然发布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中称,原告是该案被告二,在该案中,本案被告要求本案原告销毁年产 13.4 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即本案被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同时,本案被告还在该案中诉请要求本案原告:“销毁承载原告(即本案被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电脑 、存储硬盘等存储设备,纸质及电子文档等工艺资料,以及要求原告连带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88,710 万元。”
但事实是,本案被告所称的侵权产线、技术均是原告自行研发,不存在侵害被告商业秘密情形。被告所依据的(2024)赣 0402 刑初 194 号《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原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告公告中所称“何人宝为桦置的实际控制人”没有任何依据,系无中生有。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案原告均没有从该案被告人李胜处直接购买本案被告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案也没有以被告的损失为依据进行裁量,也就是说,所谓损失的鉴定并不是定案的依据。此外,该案二审中尚有大量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一审判决至今尚未生效。
但被告为达到打击竞争原告之目的,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对原告提起诉讼,发布公告,目的是为了抢占市场,贬损同行而发起的恶意诉讼。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并引起了相关公司股票的震荡,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0 条、1024 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能侵犯。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证券时报》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 1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始终坚持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有生产工艺及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成果,始终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公司一直致力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对于通过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诋毁等方式误导公众,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始终坚信,真正的进步源于公平竞争与创新引领。公司呼吁各界媒体、市场机构及广大投资者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关注事件发展,共同抵制虚假信息的传播,携手维护良好的商业生态环境。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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