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据媒体报道,6月30日四川阿坝州四姑娘山景区发生一起登山事故,一名16岁男性登山者在攀登二峰时不慎滑坠身亡。
当地一向导在接受采访时透露,事故发生在四姑娘山二峰垭口附近。当时,这名年轻登山者在攀登过程中突然滑坠,随行向导虽尝试救援,但未能成功。
网友报料一名男子在四姑娘山二峰垭口滑坠 图源:社交媒体截图
景区工作人员表示,事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很快启动紧急预案,组织了高山救援队、公安干警、医疗救护专业力量开展紧急搜救。经过全力搜救发现了被困人员,经医务人员诊断,(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目前景区方面已经与遇难者家属取得了联系,正在开展善后安抚工作。“他正常备案过,之前在二峰发生类似情况并不多。”
据上述工作人员介绍,四姑娘山目前可以正常攀登,但前往登山的人员需要配备登山向导(在景区备案户外运动公司中任选一家)、购买保险以及报备完善相关资料,再经过景区户外运动中心进行审核出票后,向导可以带领游客登山。
7月1日下午,四川省登山协会在接受采访时确认,遇难者年仅16岁,系使用港澳通行证办理的登山手续,目前遗体已经运送下山。
此次事故也引发公众对高风险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关注。不少网友质疑,16岁未成年人是否符合高海拔登山的身体和心理条件?此外,该由谁对这起事故负责?
就此事件,潮新闻记者采访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
“该案系因游客意外死亡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过错原则,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才需要承担责任。”王逸芸解释称,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中关于人身性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应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
“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不应被无限制扩大,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因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致损或者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损害扩大。”王逸芸指出,若景区已明确公示登山风险并审核了相关手续,其责任可能较轻;但若存在管理疏漏,如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未确保向导资质及未及时进行救援,则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王逸芸表示,旅行社或向导所在公司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说明或警示,同时,其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旅行社或向导所在公司在安排旅游线路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进行告知、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活动需监护人同意。”王逸芸强调,若监护人未充分评估风险或未核实登山组织的合规性,可能因监护不力承担部分责任。
潮新闻记者 于瓅
(来源: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