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城乡居民的法律拟修法,新增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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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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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对上述两项修法作了说明。

据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

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对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法施行30多年间,我国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有必要认真总结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7章50条。在总则中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加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增加规定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在完善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同时,修订草案完善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增加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指导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职责。

在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适应基层实际情况,增加选民登记的规定,增加公布选民名单的要求。规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及条件,规范不同选举方式下的选举程序,完善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中止、补选制度。

修订草案总结吸收各地经验,着力完善议事协商规则、增强制度实效。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修订草案降低了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明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规定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顺畅、更加直接有效。

村民委员会增加下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在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面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做法,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认真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法进行部分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增加表彰奖励条款,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修正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完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增加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职责。依据民法典,增加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细化规定。

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规定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修正草案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需要,增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删除已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具体职能,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加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制度,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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