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6,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布其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该制度明确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对外担保决策需遵循符合法规章程规定范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
在担保条件方面,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相关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审批权限上,股东会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后提供的担保、超过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等七种情形下拥有审批权,且部分情况需特定比例董事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时,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有权决定除特定情形外的对外担保,决议时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决策程序方面,在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表决前,相关职能部门要书面报告债务人资信状况等情况;关联股东或董事要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要记录会议情况。公司对外担保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通报相关部门。
在信息披露上,公司要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资料,按《上市规则》和《章程》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义务,及时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内容,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本公司担保执行。制度还对“对外担保”等概念进行了释义,明确制度效力及批准解释权等相关内容。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