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6月25日电 (记者李平)今日,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首部军事设施保护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条例》共27条。《条例》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责任主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充实日常工作机构职责,规定“国防动员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军事设施保护日常工作,主要履行跨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等职能”;健全军地协调机制,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军事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条例》注重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两项工作的结合点和平衡点,在充实完善军事设施保护具体举措的同时,尽力减少对相关区域社会主体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各类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按照程序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确有必要的原则,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明确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从事爆破、射击,以及烧窑、烧荒、开山采石、采矿、钻探等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条例》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和保护标准,以及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在军事禁区设置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标志;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细化完善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禁止性活动,确保飞行安全;进一步加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安全,相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相关军事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可能危害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或者通信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军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