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采倩)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全国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向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野象谷景区组织大象训练和表演,涉嫌虐待野生动物,其应对虐待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多样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南野象谷的亚洲象。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该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野象谷景区组织大象展演及驯养大象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认为,动物表演、动物训练、近距离接触等行为属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同时也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告野象谷景区长期从事上述行为危害濒危野生动物,损害自然生态系统,其应对虐待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多样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野象谷景区则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野象谷的大象数量逐年上升的事实佐证了其观点。被告取得动物展演的营业许可,也具备驯养动物的行政审批。被告并没有虐待大象,也没有对该物种造成不利影响,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据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起诉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大象的表演项目等虐待大象的活动;判令被告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针对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区内野生动物受到的长期心理创伤、身体创伤进行赔偿或者给予心理与生理长期康复治疗,并对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调查费、差旅费、专家顾问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安装大象直播设备,实时直播大象日常生活,让社会公众能够看见后院,随时监督。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针对相关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本案中,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法院认为,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大象合理的约束、规制与使用残忍的手段给大象带来不必要伤害、痛苦的虐待具有本质区别,即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
法院认为,野象谷景区从事动物展演系合法经营,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大象展演及驯养过程中存在虐待或者侵害动物权益的事实;另一方面,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据此,法院认为,野象谷景区组织大象展演及驯养大象的行为未破坏生态,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指出,适度的人象互动,既是特定地域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又可以增进人们对大象的了解,培育人们保护大象的意识。本案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公益侵权的主张虽不成立,但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广泛关注说明人们关于动物保护的理念在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允许野生动物展演的同时也强调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与此同时,伴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动物的保护,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驯养动物。只有当人类和动物和谐共生,人类和动物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才会更加精彩与祥和。
11月21日,原告代理律师曾祥斌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
据公开信息,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于2015年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环保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包括:公众参与污染防治、生态守护的多元化路径研究;环境保护政策、环境法律治理、生态文明研究;环境公益法律援助方法探索;生态假期、公众环境观察、公益诉讼的研究和探索等。
天眼查显示,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成员,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一家以从事公共设施管理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公园旅游服务、公园经营;住宿;餐饮;歌舞表演;亚洲象驯养、繁殖、演出等。
编辑 刘倩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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