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婚姻律师:俞强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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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19: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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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150万元的借条,让婚姻破裂后的甲女士陷入长达三年的债务漩涡——前夫乙的“经营借款”竟成了她的共同债务?

2022年初,上海市民甲女士收到法院传票时几乎崩溃。离婚两年的她突然被债权人丙起诉,要求与前夫乙共同偿还150万元借款及利息。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条,声称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周转。

“我根本不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甲女士在咨询时反复强调,“我们当时已经分居半年,而且他说的公司我从未参与经营。”更让她愤怒的是,银行流水显示部分借款实际被乙用于赌博活动。

债权人丙则坚称:“乙借款时说过是夫妻共同做生意,借条上虽只有乙的签名,但借款打到了乙的工资卡,这卡以前是他们共同使用的。”

法庭上,一份银行流水揭开真相:150万元到账后,80万元转入某投资公司账户,50万元分多笔转入赌博网站,仅20万元用于乙所在公司的货款支付。

01 争议债务,婚姻破裂后的意外追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150万元。借条签署时间为2019年11月,此时甲乙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已分居半年多。

债权人丙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借款于2019年11月15日转入乙的个人银行账户。乙在庭审中承认,其中50万元确实用于网络赌博,但辩称剩余10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投资”。

甲女士提供了三组关键证据:2019年5月的分居协议、独立租房合同及水电费缴纳记录;乙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甲并非股东);以及乙近三年的工资流水(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无需大额借款维持家计)。

“借款发生在我们离婚诉讼期间,”甲女士在法庭上陈述,“丙是乙的表哥,他完全知道我们的婚姻状况。这笔钱根本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02 裁判结果,穿透表象的司法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乙向丙借款150万元中,仅20万元货款支付部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余130万元由乙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理由系统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第一,大额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院参照本地区家庭消费水平,认定单笔150万元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南指出,单笔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第二,债权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丙作为乙的亲属,对甲乙分居状态知情,却未核实借款用途及甲的意愿。法院特别指出,密切关系主体之间的借贷,应适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第三,部分债务属于非法债务。50万元赌博款项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

第四,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除20万元货款外,丙未能证明其余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法院强调,债权人主张大额夫妻共同债务时,负有举证责任

03 法律分析,三层架构认定体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已形成“三层架构”规则体系,本案判决全面体现了这一规则的应用。

共同意思表示:债务认定的优先规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共同意思表示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浙江省高院指出,若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可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八大类消费支出。

认定标准需结合多重因素。天津市高院规定需审查借款是否用于食品、衣着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以及是否超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浙江省高院则明确,单笔20万元以下、举债金额与家庭收入状况基本匹配等情形可作为认定考量因素。

共同生活经营: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需谨慎。浙江省高院指出,对负债用于夫妻一方以单方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进行高风险投资的,不宜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尤其在夫妻长期分居、矛盾激烈等情况下,应谨慎认定。

04 风险警示,特殊债务的排除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三类特殊债务即使符合形式要件,也可能被排除出共同债务范围:

非法债务绝对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本案中50万元赌债的排除正是基于此规则。

担保之债原则上不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复函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基于家庭利益或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

恶意串通债务不予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即使有书面凭证也不予认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此类情形,不仅要驳回诉求,还要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夫妻债务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和证据组织,个案中的银行流水、交易习惯、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认定结果。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对婚姻状况视而不见的债权人。

在甲乙分居期间,乙的表哥丙仍出借150万元巨款。当丙声称不知甲乙婚姻状况时,法官当庭出示了丙参加甲乙离婚调解的旁听记录。

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裁判倾向:对发生于夫妻关系异常期间的大额借贷,债权人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若疏于核实仍主张夫妻共债,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正如浙江省高院在审理指南中强调的,借贷双方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关系主体的,债权人理应对举债人的生活状况、夫妻关系较常人更为了解,这种情形下对债务性质的审查应严于一般主体。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研究逾13年,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离婚股权分割、涉外家事纠纷等复杂法律问题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兼具法律效力和商业智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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