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甲因经营急需资金,将名下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借款100万元。后甲因交通事故需赔偿他人,为筹措资金,隐瞒抵押事实,将房屋以150万元出售给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支付全款后入住,但办理过户时发现房屋存在抵押登记。乙得知后,以甲未经其同意转让抵押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行使抵押权。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丙需配合乙办理抵押权登记;甲需向乙清偿债务或由丙代为清偿以涤除抵押权。
裁判理由
法律分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抵押房产的转让合同效力,需从三方面分析:1. 法律演变《担保法》时代要求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但《物权法》及《民法典》已确立“转让自由+抵押权追及”原则。抵押人未告知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影响物权登记的实现。2. 善意取得与涤除权若买受人丙善意不知抵押存在,可依据有效合同要求过户;若抵押权登记未涂销,丙可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涤除权)。本案丙虽未查明抵押状况,但因合同有效仍享有救济途径。3. 风险防范出卖人隐瞒抵押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主张违约金或解约;若房屋因政策限制(如集体土地)或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需返还财产。
俞强律师指出:实践中,购房者应尽调产权状态,签约后立即推进过户;抵押权人可通过约定限制转让或要求提前清偿保障权益。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细节可能影响法律适用结果。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