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公章引发的千万纠纷,企业如何避免“盖章陷阱”?
2023年初,A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化工科技产业园项目,现场负责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与B设备经营部签订了《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经营部提供架杆、扣件等物资,租赁费按月结算。B经营部依约交付物资后,A公司却迟迟未支付租金,累计欠款达81万余元。
当B经营部提起诉讼时,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却坚称:“我们从未签过这份合同!”公司辩称合同所盖公章系伪造,否认与B经营部存在租赁关系。庭审中,A公司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合同印章确与备案章不符。
B经营部则提交了项目施工证据:A公司在该工地的劳务分包合同由同一人王某签署;租赁物资实际用于该项目工地;双方曾多次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王某代表A公司管理项目的事实。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印章真实性是否决定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遵循“看人不看章”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B经营部租赁费81.5万元、违约金6万元及律师费等费用;徐某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核心理由有三点:
03 法律分析
盖章行为的法律本质
在商事活动中,公章是法人意志的外化形式。《民法典》第4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对公司而言,盖章的核心意义在于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将法律责任主体锁定为公司。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提示:法人作为组织体,其意思表示必须通过特定自然人实现。当该自然人同时具有个人身份时,盖章成为区分两种身份的关键标志。
“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类典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确立裁判规则:重点审查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而非印章真伪。只要行为人具有合法授权外观,且相对方存在合理信赖,合同即对公司生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腾讯与“老干妈”广告纠纷中,犯罪嫌疑人伪造公章签订千万合同,但因行为人无代理权且老干妈未追认,最终合同不生效。这印证了“认章更认人”的裁判理念。
合同生效条款的致命细节
实践中常见三类约定方式:
上海合同律师特别提示:某科技公司因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投资机构仅盖章未签字,导致对赌协议被认定未生效,最终千万赔偿请求被驳回。一个标点符号可能改变案件结局。
自然人私章的法律风险
私章与签名存在本质区别:
俞强律师建议:自然人缔约时应优先采用“签字+按指印”组合,既确认身份真实性,又避免艺术签名鉴定困难。如确需使用私章,应到公安机关备案并妥善保管。
04 实务操作建议
为避免盖章引发的法律风险,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复杂交易中,建议引入“里程碑条款”,明确各阶段权利义务生效节点,避免争议。
风险提示: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合同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及证据综合判断,本文案例不作为个案裁判依据。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专业领域:专注企业投融资合规、合同纠纷解决,具有13年商事法律实务经验,代理多起重大合同效力认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