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1月21日晚间,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被告2”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11月19日收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因早年多起合作项目停建,被相关方诉请承担超10亿元赔偿责任。公告显示,涉案项目合作各方曾约定未建成项目费用由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海新能科公司作为该案第二被告,其聘请的律师团队评估认为公司承担损失的概率较小。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2025)晋11民初14号]《民事起诉状》。
2016年1月,孝义市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义鹏飞”、“原告”)与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三聚创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绿能”)签订“费托项目、1830项目”的《项目合作协议四》、《项目合作协议五》。2017年6月19日,孝义市福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孝化工”)与公司签署了“悬浮床项目、针状焦项目”的《项目合作协议》,就以上项目的征地拆迁、工程设计、建造施工、设备提供、技术服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12月21日,合作各方达成约定,上述未建成项目产生的费用和投入由(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1”)承担,由被告1与原告进行核算。
因上述项目停建,原告提出共计1,013,533,296元的赔偿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1(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原告赔偿因未建项目投入的运营损失、未建项目产生的占地安置等损失、技术服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等费用总计1,013,533,296元;若被告1、被告2(公司)否认第一项诉求,则判令被告2(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被告1加入上述债务,与被告2(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及返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公告称,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律师团队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论证,律师团队根据现有材料评估,认为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概率较小。因本案尚未正式开庭,暂时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主营业务持续向好。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告还透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8,551.47万元,主要系业务类合同纠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业绩方面,海新能科把握烃基生物柴油市场上行机遇,业务板块实现扭亏为盈。具体来看,今年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9.58亿元,同比上涨63.82%;实现归母净利润9333.24万元,同比扭亏。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9.42亿元,同比上涨5.60%;实现归母净利润5795.11万元,整体业绩实现扭亏为盈。
审读:吴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