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三男子,绝对是守法标兵——但可能守错了方向!喝完酒知道不能开车,哥仨一合计,干脆推车回家! 硬生生在机动车道上推了小500米!
雷女士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看到三男子推车前行。心中不禁对他们产生了敬佩之情,在她看来,这三位男子有着非常强烈的“拒绝酒驾的守法意识”,才会选择用这种方式移动车辆。
于是,她将这一幕记录下来,并发布到了网络上,希望能通过这一“正能量”的画面,向大家传递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没想到,这段视频引起了不小的关注,连交警支队的民警也看到了。
民警们调取了沿途的监控视频,监控显示,这三位男子推着那辆小型汽车,从邓城大道辅路右转进入樊魏路,接着经过桃园路路口,最终在樊魏路的一家汽修店前停了下来。整个推行过程持续了一段时间,全程接近500米。
从监控画面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中一名男子站在驾驶位外侧,双手紧紧地扶着方向盘,以保持车辆前进的方向;另外两名男子则在车后,用尽全力推动着车辆。在整个推车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坐在驾驶位上操控车辆。
但交警却认为:不酒驾值得表扬,但在机动车道推车,违法了!
消息一出,网友们议论纷纷:
“哈???不酒驾也罚?推车犯哪条王法了?教育下算了!”
“三个人推车多危险!下坡失控咋办?叫个代驾很难吗?”
“较真是吧?那广场舞大妈占马路跳舞算不算‘非交通活动’?管不管?”
法律层面分析:推车行为的双重法律定性
一、不构成酒驾的合法性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及《刑法》第133条确立的酒驾行为须同时满足三重要件:
1. 主体要件:行为人处于饮酒状态(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
2. 行为要件: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 空间要件:行为发生在道路上。
本案虽存在饮酒事实,但执法机关未进行现场酒精检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会议纪要》第3条明确:"驾驶行为始于发动机点火,止于熄火。人力推动车辆不属于驾驶。" 三人在推车过程中全程未点火,也无人接触操控装置,不符合驾驶的技术标准与法律定义。因此,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构成违法的核心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机动车道是给正常行驶的车辆用的,不是给人力推车当跑道的!推车相当于非交通活动。推车行为危害不小,事故风险倍增,三人本就喝酒,反应速度较正常驾驶员慢,夜间能见度下,若发生碰撞,推车者可能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
那么,网友们说的,广场舞大妈占道咋不管?如果广场舞占机动车道,肯定也是违法的!法律会一视同仁!
酒后想挪车咋办?可以叫代驾! 花小钱保安全、保钱包。如果实在着急,绝对不能上机动车道! 可以在人行道、小区内部路短距离推。同时开双闪! 让其他车能够及时躲避,也降低自己的车被撞上的风险!
交警的处罚不是故意刁难,今天允许500米推车,明天就有人敢推3公里!事故概率暴增!避免酒驾值得夸,但别从一个险坑跳进另一个险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这事儿您站交警还是站醉汉?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来源:襄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