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意帮忙丨月嫂住家服务时突发心梗,中介公司:无劳动关系且不在保险范围,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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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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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在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介绍下,月嫂潘女士至雇主家上班。6月11日中午,潘女士在带孩子时突然心脏疼痛,就医后检出心肌梗死,医疗费用共计2万多元。

由于手术顺利,潘女士住院4天后便出院在家休养,其丈夫向先生认为,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负一定责任,遂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希望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被负责人拒绝。

6月16日,上述公司主管欧阳先生告诉晨意帮忙记者,其公司提供的系中介服务,与月嫂潘女士无劳动关系,且公司给月嫂们购买了“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其中载明“传染病、疾病、过敏、猝死”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对于公司是否能够给予潘女士一定补偿,欧阳先生认为,可走司法途径由法院判决。

月嫂住家服务期间突发心梗,其丈夫认为中介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6月16日,月嫂潘女士的丈夫向先生介绍,潘女士在雇主处于预产期时就已签订了《母婴服务合同》,在雇主生产并返家后,潘女士上门提供住家月嫂服务。

在这份合同中,记者注意到,甲方为雇主,乙方为月嫂潘女士,丙方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孕妈咪公司)特别标注为“信息提供方”。

向先生表示,妻子潘女士此前并没有与心脏相关的疾病史和遗传病史,但5月21日时曾因胸痛至医院检查,医院并未表示该胸痛为心梗前兆。

在向先生提供的6月11日潘女士就医的相关单据中载明,潘女士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前壁)”。

向先生认为,公司与潘女士应当认定为有劳动关系,“她(潘女士)去年就在这家公司做过五六个单,我认为公司多少是有责任的,我老婆的工资都是由这个公司支配,而且每个单都要压押金。”

对于公司是否给潘女士购买保险,向先生表示,“可能没买,我们医药费都是自己出的。”

向先生称,孕妈咪公司认为其无责的原因,系“他们说我老婆不是正式员工”,且“说我老婆之前没多久有过发病史”,并表示“只是中介公司,只是派单的”。

目前,向先生希望孕妈咪公司能够承担一部分医疗款项。

公司:自身疾病不在所购保险理赔范围,中介公司与月嫂无劳动关系

当日,晨意帮忙记者和向先生一同来到位于开福区绿地中心的孕妈咪公司,公司主管欧阳先生表示,“我们和月嫂和客户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合同,至于责任(谁负),应该由法律来裁决。”

欧阳先生称,此前潘女士也自己接过其他来源的月嫂服务单,“如果她是我们的员工,我们会允许员工接私单吗?”

对于保险,欧阳先生提供了一份平安保险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并提供了与理赔员的聊天记录,记录中理赔员表示“这个不属于保险责任,自身疾病”,并在保险合同中划出了这一条向欧阳先生展示。

对于月嫂的款项由孕妈咪公司方支付,欧阳先生介绍,“我们是先服务后付款,对于客户和月嫂来说,她们互相都不认识,也不会把钱直接支付给对方,我们中介就作为一个桥梁,合同中也说明了由我们代收代付。”

对于佣金,欧阳先生解释,“对于我们这种中介公司来说,我们是可以合理合法地收取服务费和中介费的。”

欧阳先生也提及,他了解到潘女士在5月21日因胸痛去医院检查的情况,他认为,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负责,“我们问过她,她自己说没事。”

最终,欧阳先生表示,“我们不想私下解决,由法院来判决。”

【律师解读】

对于本事件中的焦点问题,晨意帮忙记者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

付建认为,如果中介公司对月嫂进行全面的劳动管理,包括制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等,并且按月给月嫂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而不是仅收取介绍费后由雇主直接支付月嫂工资,同时中介公司制定各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月嫂,月嫂需要遵守公司的考勤、培训、服务规范等要求,则公司与月嫂构成劳动关系。

付建表示,如中介公司只是为月嫂和雇主提供信息匹配,促成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不参与月嫂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月嫂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服务内容等,公司只收取一次性的介绍费,且对月嫂没有其他管理行为,则中介公司与月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付建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纠纷。

付建认为,如果月嫂与中介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直接受雇于雇主,则月嫂与雇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雇主存在过错,例如安排月嫂从事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或者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月嫂疾病发作或加重等,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雇主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段颖琪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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