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肥东县一家新开业的诊所,在门口悬挂起醒目的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诊所开业,输液半价!”。这则宣传视频在网络迅速传播,引发广泛讨论。
众多网友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医疗不是菜市场!服务关乎生命健康,不应像商品一样打折促销”, 少数网友则认为新诊所开业适当让利吸引患者可以理解,属于常见的商业推广手段。
面对质疑,诊所工作人员解释称,悬挂横幅仅两日,目的是“让点利”进行宣传,优惠主要针对常规感冒、咳嗽等病症的输液治疗。
然而,卫健部门和市场监管局的反应就没这么轻松了。
肥东县卫健委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此类宣传方式“确实有些不妥”,已要求诊所撤下横幅。但对于该横幅是否严格属于需要审批的“医疗广告”,工作人员表示界定存在难度,并指出发布医疗广告需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查批准。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根据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违规”,需派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才能最终确定。
从法律方面分析:为何“输液半价”宣传行不通?
虽然官方对此回应,是否属于“医疗广告”,界定存在难度。但笔者认为“输液半价”的宣传实质已属于医疗广告的范畴,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 医疗广告必须“持证上岗”
依据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事先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现一般为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其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形式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本身即构成违规。
该诊所悬挂的“输液半价”横幅,无论其形式如何,其核心目的是宣传医疗服务、吸引患者就诊,实质上已构成医疗广告活动。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发布,已踩踏法律红线。
2. “价格优惠”是医疗广告的明确禁区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医疗广告内容设置了严格禁区,其中第六项明确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而第七项则直接禁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最关键的是,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内容,并且隐含了对治疗效果、安全性等的保证或暗示。
肥东县诊所的“输液半价”,就是利用价格优惠,诱导患者就医,属于变相宣传“性价比”,隐含了以更低成本获取同等医疗效果的暗示,直接违反了医疗广告不得涉及诊疗效果和不得利用特定形式诱导消费者的核心禁令。
3. 违规后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证照。
医疗的本质是救死扶伤,不是讨价还价!当“半价输液”的横幅挂起,医疗的专业性和严肃性已被无形消解。诊所想获客可以理解,但请守住底线——用专业和口碑赢得信任,而非靠“跳楼价”博眼球。生命健康,从来不该是打折的商品。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支持诊所“开业让利”,还是坚决反对医疗“价格战”?评论区见!(来源:纵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