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余杭发布房产新政,其中第四点“延长专项购房补贴实施周期”备受关注,该政策是余杭区年初发布的条新政之一,当时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现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含)。具体申请条件、流程一起来看!
关于延长余杭区“谋新篇 创新绩”
专项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根据《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余杭区“谋新篇 创新绩”专项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在落实市级A-D类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市级E类、区级E类及以上等次高层次人才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住宅,给予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条件
1.申请人须为经分类认定或备案的杭州市E类、余杭区BCDE类高层次人才(仅享受服务类政策的除外)。
2.在政策期限内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住宅,即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以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余杭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
3.在余杭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余杭区营业执照(担任法人)。
注:申请人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单位需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4.申请家庭在杭州户籍地和余杭区范围内无住宅性质的房产,且2年内(2024年1月1日及以后)无住房转让记录。
住房核查范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主城区的(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为主城区和余杭区;申请人户籍地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为其所在区(县、市)和余杭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杭州市的,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为余杭区。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税务登记注册在余杭区,且依法在余杭区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余杭区属事业单位,注册地在余杭区的浙江省、杭州市属事业单位。
3.发证机关为余杭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注册地在余杭区的发证机关为杭州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人才分类认定证书。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婚姻情况证明(单身具结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提供护照、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4.申请人社保/个税证明;属创业人员的(担任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
6.网签合同。
7.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
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余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3窗口。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该政策购房补贴,须在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以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下同)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住宅,期间一户家庭如购买多套房的仅发放一次。
2.该政策购房补贴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二年发放剩余的50%。第一笔购房补贴须在2026年1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发放,逾期不予受理;第二笔购房补贴在第一笔购房补贴发放满一年后发放。
3.申请人自购房补贴首次发放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由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在系统中进行标记。行政限制交易未满5年需提前上市交易的,人才应提出申请,并按5年期限(按60个月计算)与实际服务年限(从首次发放之月起计)的剩余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后,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解除交易行政限制。
4.余杭区公开配售的人才共有产权房适用本政策,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人才认购份额的价款(认购份额价款低于20万的,按实际金额补贴)。
5.“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已享受余杭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须停止享受相应政策,并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即已享受余杭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政策的,须停止享受上述政策,并扣减已享受金额;已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专项购房补贴政策)
7.为更公平公正地执行相关政策,对政策发布后,解除商品房(含人才共有产权房,下同)买卖合同备案的,再次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房时不能享受本次补助政策。同时对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房,再次销售时不能享受本次补助政策;房产企业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后,应将该商品房有关情况在销售现场张贴并书面告知后续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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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余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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