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面对抗的刑事案件中,提交申请是辩护策略的重要一环,即便明知可能被驳回,也需坚持提交,这种坚持并非盲目而为,而是基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博弈逻辑与实战经验。以涉黑案件为例,律师一次性提交20几份申请,庭前会议报告全部驳回,那么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还要坚持提交申请呢?我认为有三点理由。
第一点,可以向合议庭释放相关信号,该案若敷衍审理,庭审将陷入程序争议的拉锯战。我代理的新疆某案中,法官原计划提前三天开庭以压缩律师准备时间,我在庭前会议提交十多份申请,迫使合议庭审判长当场质疑“案件能否开庭”,最终庭审被迫延期,这正是通过申请施加程序压力的典型案例。
第二点,申请的留痕价值在复杂案件中尤为关键。我代理的某发回重审案件,尽管明知当地政法委对合议庭存在压力,仍坚持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一审法院未召开庭前会议,直接开庭时表示程序问题庭后综合考虑,我并未当场反驳,而是刻意保留程序瑕疵的记录。等待二审时,以未优先解决程序合法性问题为由,成功论证一审程序违法,迫使二审法院以程序问题再次发回重审。这种一审留痕、二审发力的策略,实质是在为后续救济程序埋下伏笔。
第三点,在正面对抗的案件中,可将法庭对申请的回应转化为辩护武器。由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可动用的工具有限,往往需要从对手的回应中抓取漏洞。比如在我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申请某证人出庭作证时,检察机关以该证人原被认定为团伙积极成员,后被分案审理,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合议庭也认可此观点并驳回申请,我就在辩论阶段巧妙运用这一回应:控方最初将其列为积极成员,现合议庭已确认其与本案无关,那么该证人此前指控当事人组织内犯罪的证言逻辑便不成立。有时即便明知申请会被驳回,但借由法庭驳回理由,能反向攻击控方指控体系的矛盾点。这种策略本质是向法院释放“本案需严格审理”的信号,同时在一审程序中为二审留痕,既通过申请迫使法庭对程序问题作出回应,又能从驳回理由中挖掘可用于反驳的逻辑缺口。当然,该策略仅适用于正面对抗的案件,若案件已进入认罪认罚程序,盲目提交申请则缺乏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