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税海涛声
【问题】我公司是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采购湿法泥、冶炼渣等原料通过工艺提炼出金属和金属合金,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享受范围,但因项目建设中一直未产生增值税缴纳,因而未申请即征即退政策。
我公司曾经在2022年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收到了退税款,因建设期资金较为紧张原因,未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规定的截止时间2022年10月31日完成缴回退税款,目前已投产且开始产生增值税缴纳。请问:
1. 企业是否还可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 如企业投产正常经营后所缴纳的增值税抵足原退税款后,是否可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解答】有关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这两类政策之间的关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明确定:
从上可见,纳税人在2019年4月以来,已选择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就不得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已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就不得再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2022年第14号公告也再一次为符合两类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了选择的机会,即“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改变原适用的税收政策,全部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从此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全部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从此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最关键的时间节点为——2022年10月31日。
也就是从2022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即使同时符合上述两类政策的条件,或者只符合其中一类政策的条件了,均不能再改变其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选择决定适用的某类税收政策,此后只能继续享受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或者只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从2022年3月21日发布该公告到选择适用相关税收政策截止日10月31日,期间长达7个多月,相关纳税人应当是有足够的时间来知晓、权衡、考虑、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其中一类税收政策来适用,或享受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为此,前述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可继续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而不能再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了。
需提示注意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是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发布的税收政策,全新的《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开始施行,若届时有新的政策出台,则依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