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有权管辖商密案件吗?
侵权产品销售地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案件法院管辖的连接点
阅读提示: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是不是法官管辖的连接点,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李营营律师经办的案件中,就有不同法院针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两个截然不同理解的做法。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商业秘密的有关专题裁判文章。本期,我们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办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侵权行为之后,并非侵权直接结果,不能作为法院管辖依据。由于销售产品的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控制,不具有客观性,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能遍及全国各地,易造成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因此,侵权产品销售地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法院管辖依据。
案情简介:
1. 原告北京君德同创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君德同创公司”)发现了胍基乙酸在饲料添加剂方面的独特功效,并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改进胍基乙酸制备工艺,研制出符合欧盟标准的胍基乙酸饲料添加剂。
2. 2016年,君德同创公司发现市场出现大量仿制产品,仿制产品为河北大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晓公司”)生产,产品成分与君德同创公司产品极其相似。
3. 大晓公司是由被告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简称泽兴公司)中的主要技术人员另行组建的,且大晓公司的股东闫晓东与泽兴公司股东闫明辉为亲属关系。泽兴公司在2010年到2015年期间为原告君德同创公司委托加工生产胍基乙酸的定点单位。
4. 君德同创公司认为泽兴公司为其加工生产胍基乙酸期间获得了生产工艺,并将此工艺交付大晓公司进行生产、在市场上大肆销售,共同侵犯了君德同创公司的技术秘密,非法获利上千万元。
5. 2017年11月28日,原告君德同创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要求泽兴公司、大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
6. 泽兴公司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大晓公司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但是,君德同创公司认为泽兴公司和大晓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侵权产品,其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就是北京地区。故君德同创公司认为北京知产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7. 2017年12月5日,经北京知产法院依法审查,认为北京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予受理该案。
案件争议焦点:
北京知产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法院裁判观点:
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比照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由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君德同创公司主张泽兴公司及大晓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比照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泽兴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的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富强西路38号;大晓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的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A座1811室。本案被告泽兴公司与大晓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故其住所地不能成为本院管辖本案的依据。
三、君德同创公司所主张的泽兴公司及大晓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本案中君德同创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由于在本案中君德同创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为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因此君德同创公司所主张的泽兴公司及大晓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故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在北京市地区,本院不能因此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四、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侵权结果应当是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销售地不能作为管辖地。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对于君德同创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地区的理由,本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侵权结果应当是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本案中,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及君德同创公司的主张,泽兴公司与大晓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以下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的行为。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为,导致君德同创公司所主张的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该生产工艺不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之后,并非被控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故不能作为本院管辖本案的依据。
五、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能遍及全国各地,易造成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另外,由于销售产品的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控制,不具有客观性,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能遍及全国各地,易造成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因此,北京地区不属于本案的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本院管辖本案的依据。君德同创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地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
《北京君德同创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京73民初1975号]
实战指南:
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由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进一步地,民诉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因此,该类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以销售地作为案件管辖地点,销售地的法院无权管辖。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要看被告实施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定的侵权行为。反法在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几种法定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表现,均不属于侵权。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也是大家经常容易弄混的一个行为,销售行为,就不属于反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就不能以销售地作为侵权案件中法院管辖的连接点。
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存在对侵权结果发生地定义理解错误的情况,这里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定指侵权结果直接发生的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某商密案中明确指出,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中,侵权人一旦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即发生,侵权行为地一般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如,当事人一旦实施不正方获取商密的行为,获取之时侵权结果即发生,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不正当获取的侵权结果就发生。因此,很少有法院认为侵权结果地与侵权行为地不是一个地点。李营营律师建议,原告在起诉之前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准确确定有权管辖的法院,不要因为法律分析错误单独宝贵的维权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做法,这也意味着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选择。下期,我们以最高法院的一则案例,为大家分享对待销售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的不同态度。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