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告陈述技术秘密内容前后不一,如何处理?
法院无法明确案件审理对象和范围,诉求不明,应驳回原告起诉
阅读提示:商业秘密案件是办理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对于原被告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要求都比较高。对原告律师而言,在介入之初就协助客户确定秘点数量和具体内容是首要任务之一。因为,一旦该项工作没有做好,轻则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重则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工作中,不少朋友咨询我们反法第32条如何理解,我们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以及多次与不同法院法官的沟通交流心得,借此机会一起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原告对于其主张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秘密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向法院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陈述前后不一,法院则无法明确案件审理对象和范围,即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1. 原告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认为被告安徽博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鸿公司”)、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公司”)侵犯其价值6000亿元的技术秘密,向安徽合肥中院起诉。
2.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向原告德兴公司释明要求其提供涉案技术方案的内容、范围和基本技术特征。在一审法院赴被告旗滨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前,德兴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技术方案的书面材料,但该材料中没有具体的技术参数指标。
3. 在被告旗滨公司证据保全现场,应一审法院要求,德兴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前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参数。在证据保全后,德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技术方案一份,但是内容与其之前提交的技术方案不同。
4. 合肥中院一审认为,德兴公司对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陈述前后不一,一审法院无法明确案件审理对象和范围,即无法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德兴公司上述至最高人民法院。
5. 最高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德兴公司起诉。德兴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 202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德兴公司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德兴公司的起诉是否适当?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德兴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秘密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向德兴公司释明要求其提供涉案技术方案的内容、范围和基本技术特征。在一审法院赴旗滨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前,德兴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技术方案的书面材料,但该材料中没有具体的技术参数指标。在旗滨公司证据保全现场,应一审法院要求,德兴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前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参数。在证据保全后,德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技术方案一份,内容与其之前提交的技术方案不同。德兴公司对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陈述前后不一,一审法院无法明确案件审理对象和范围,即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德兴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错误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德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再审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1号]
实战指南:
一、反法第32条时法院衡量原告方举证责任达标与否以及是否转移至被告的重要依据,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应当对该条款有准确的理解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该款虽然只有寥寥92字,却蕴含着对原告举证责任的最低标准要求和原告举证责任转移的程度时点要求,是原被告代理律师无法绕开、必须面对的办案要求,也是法院衡量原告方举证责任达标与否以及是否转移至被告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必须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和内在要求,准确掌握原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至少要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保全被告信息之前,举证证明自己主张保护的信息内容以及信息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不少律师不知道如何明确秘点内容,也不知道一旦不能精确明确秘点内容的相应诉讼风险是什么。根据反法第32条规定,原告在诉讼中,至少要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保全被告信息之前,举证证明自己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满足法定要件,该条虽没有明确说明法律要求原告必须在诉讼中向法院明确自己的秘点内容,但是该条款“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中的“主张的商业秘密”,明显是指原告向法院主张保护的信息内容,因此,该条款应理解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包含了原告必须向一审法院明确告知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内容符合三要件要求,否则原告就属于未完成向法院证明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这一基础举证义务,就要面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三、建议原告方一定要委托专业有商业秘密办案经验的律师办理,委托“专科医生做手术”。
本案中,德兴公司主张其被侵犯的技术秘密价值6000亿元,却在诉讼之初就因未做好基础的诉讼工作导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同,驳回起诉意味着法院给与原告第二次起诉维权的机会,驳回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原告彻底败诉,不能重复诉讼。本案中德兴公司的败诉教训告诉我们,对于重要的技术被侵犯的案件,原告一定要重视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商业秘密案件绝对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和知产案件,诉讼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点,稍有不慎可能就会满盘皆输。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