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持续加强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宣贯,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高效合规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经对近期收到的咨询问题进行研究,现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和答复公布如下。
答:《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2.如何合规开展重要数据出境活动?
答: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相关条款规定,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流程参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开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对于确需出境的重要数据,经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