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上期节目中,我们分享了一例“深圳夫妻申请亿元债务个人破产”案。节目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从“企业破产”延伸到“个人破产”渊源,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分析了案件可能的结果。当前,国内负债人群和债务的规模如何?面对个人债务破产的风险,国内外不同试点有哪些尝试和经验?怎样分层次、体系化地破解“个人债务破产”问题?
上期节目中,我们分享了深圳一起“个人破产”案例。当地一对退休夫妻,在当下月入仅万元的状态下,申请法院免除因创业失败导致的负债超1亿元。
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从“企业破产”延伸到“个人破产”渊源,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分析了这例个人破产申请未来可能的结果。同时,就如何区分“对诚实不幸人群的救济”和“老赖的恶意逃债”,谈了我的看法。
那么,当前负债人群和债务情况如何?面对个人债务破产的风险,国内外不同试点有哪些尝试和经验?怎样分层次、体系化地破解“个人破产”问题?
首先,正视经济周期内的社会债务问题。央行《2024年四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去年四季度,我国居民本外币贷款余额82.84万亿元,同比增长3.4%。
从央行、财政部和统计局文件中,透出的信号是“总体可控,需警惕结构性风险”。综合各部门数据,我国的债务结构仍以房贷为主,占债务总额比例超50%;其次是消费贷和经营贷。
眼下,80后、90后为主要负债群体;00后因为经济独立性弱,负债率较低,主要负债种类为教育贷和小额消费贷。从区域上看,东部负债率高于中西部,城市人口负债率高于农村人口。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正在深圳、浙江、江苏等地试点。上期节目中,我们介绍了“深圳模式”,其他地区试点也在以往多年的经验基础上,围绕“化债”持续探索,且各具特色。
比如,浙江省高院曾在2020年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核心是“债务清理”和“附条件的债务免除”,避免债务人生活困难和征信永久性受损。
原则是,严格审查“诚信经营或生活困难”,且已经清偿10%以上债务或有可行还款计划的债务人,保证基本生活资料和生存权的前提下,以“调解”为主,清理债务。
具体案例如2023年,温州某创业者因工厂倒闭负债580万元,法院调查认定其“无隐匿财产”,调解后,债权人最终同意“5年清偿50万元,其余债务豁免”。2024年,浙江法院受理个债清理案件1975件,涉案债务人8074人、债务总额76.2亿元,400余名债务人通过个债清理重获“新生”。
江苏省采用的是“执转破”模式,即对执行过程中“无产可破”的情况,尤其是小微企业主“执行和解+债务纾困”的工作。核心特点是——执破融合,简化债务清理流程,给诚实债务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主提供“信用修复期”,期间限制高消费但仍可以正常经营。如苏州某企业主负债500万元,经法院调解,免息还款,允许其3年内继续经营企业,偿还债务本金。
此外,四川、山东等地,都在围绕具有“个人破产”立法精神的化债问题持续探索。如“四川模式”重点打击“高利贷和套路贷”问题,对积极还款的、诚实债务人设立“信用修复激励”;“山东模式”对创业失败的自然人,采用“重整优先”原则,如对养殖户、个体户保留生产资料,鼓励其“创业重生”。
国外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都有根据自身特点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虽然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与我国不同,但诸如“信用修复、调解前置、债务审查、欺诈惩罚、禁止暴力催债、破产者职业培训和脱困救助”等方面,值得借鉴。
眼下,各地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很多做法与之不谋而合。但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面临诸多挑战:
1、应对现有法律的局限和矛盾衔接问题。如民法典中,对物权、合同的保护,与“个人破产”制度间的冲突;
2、各地经济发展、文化环境的差异性,导致各地个人破产试点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
3、财产识别、信用体系和监管能力的问题。如央行征信系统没有全面覆盖,跨部门大数据共享机制缺失,司法办案人员的数量相对不足,导致债务人可能通过隐匿、转移、亲友代持等方式,虚假申报财产、虚假破产,逃避债务;
4、社会观念和文化阻力。诸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个人破产等于老赖合法逃债”等民间情绪,仍然很大;
5、来自金融系统关于不良率、违约率增多导致的系统稳定性的压力。
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是“债务人救济”和“债权人保护”间的平衡。它的实现,任重道远。我个人认为,未来可能会形成“全国统一框架+地方分化细则”的模式。在方向和抓手上,要强化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识别,将“经营型负债”和“消费型负债”,适用不同程序,区分债务豁免条件;
2、技术赋能,加快法院、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数据共享,在债务审查、追溯,会议投票、考察监管等方面,加大数字化查控和AI技术的应用,降低“恶意逃债”风险,让“个人破产和债务清理”透明、便民,这方面上海已在今年率先做出探索;
3、信用修复和惩戒措施,对破产者提供必要救济和信用弥补渠道,让“诚实的不幸者”重生;对“借破产恶意逃债”者严惩,让个人破产制度“救弱、救老,不救赖”;
4、清除文化阻力,强化“破产事前风险教育”。既要让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有正确认知和把握;同时,对公众强化“过度信贷、透支消费”等行为可能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教育,让“个人破产”在事前得到有效预防;
总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不能完全照搬国外规则和经验。面对此前“高储蓄文化、房地产依赖、中小微企业脆弱性”带来的挑战——需要层层破茧,打破部门之间的技术、数据壁垒,重塑社会信用和观念,兼顾“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
这是一场全民的“公开课”,它将展现社会对“诚实、努力,但失败群体”的态度,也将让“破产”从“人生终点”变成“新生起点”。
作者:经济之声财经评论员、《远见》制作人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