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天花板,天天往下滴水,电灯都不敢开,这日子可怎么过啊!”17楼业主李女士指着自家斑驳的天花板,情绪很激动。
“这不是我家的责任!你们去找开发商!”18楼业主王女士反驳道。
在深圳市福田区一栋老旧的居民楼里,一场因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已经持续了整整十年。这起看似普通的邻里矛盾,却折射出城市老旧小区普遍存在的管理难题和邻里关系困境。在协调十年无果后,这起纠纷委托至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困局溯源:渗漏真相初现
据了解,王女士在装修时私自将小阳台改造成卫生间,随之漏水问题频繁出现。因楼下住户多次与王女士协调未果导致长期无法查明漏水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漏水范围从17楼蔓延至15楼,三层楼共7户居民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矛盾进一步激化。
为尽快化解纠纷,调解员迅速理出责任判定、损失金额等争议焦点,并多次实地查看情况,联合多部门就漏水问题进行分析评估。
通过反复多次的耐心协调,王女士同意配合管理处进行停水测试。经测试,初步判定漏水原因为18楼房屋洗手间内隐蔽的管道老化破裂。然而,面对测试结果,王女士却“不买账”,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以法说理:权责界定划分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一方面通过妇联、心理咨询师持续上门对王女士开展柔性劝导,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其家属协助沟通,还联合街道司法所对受漏水影响的7户业主进行安抚,并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业主,王女士对自有物业进行适当的装修无可非议,但在涉及卫生间改造等专业问题时,其有义务从装修方案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审慎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人员。而导致楼下多户墙壁漏水,王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若王女士仍拒不配合维修,受影响的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又遇波折:沟通秒变“掐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调解员、李女士与王女士再次沟通时,王女士突然情绪失控,咬伤了李女士的手臂。
调解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联系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安排专人陪同李女士就医并协助完成报案笔录,心理咨询师同步介入为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女士受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王女士。
情通壁垒:双方达成和解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调解工作仍未中断。
“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王女士不仅要承担维修费用,还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费用”,调解员积极联系王女士家属,从法、理、情多角度向王女士家属分析利害关系。最终,王女士家属同意代王女士出面解决问题。
在社区调委会的主持下,王女士家属与7户业主成功签订调解协议。随着施工队的进驻,这场持续十年的漏水顽疾终于得到彻底根治。而王女士也在家属的劝说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邻居们的关系日渐缓和。
文/图:司新宣、促进法治处、福田区司法局
通讯员:黄潇、何泳瑶、庄洁玲、麦稀晴